养老机构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环境与设施要求、人员要求、照护依据、照 护基本要求、生活照护要求、健康促进照护要求、证实方法、档案管理及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针对机构内失智老年人开展的、区别于普通老年人的照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2/T3635-2019 养老机构入住评估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失智症 dementia 由于神经退行性病变、脑血管病变、感染、外伤、肿瘤、营养代谢障碍等多种原因引起 的,以认知功能缺损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组综合征。 示例:阿尔兹海默症。 失智老年人 senile dementia 患有失智症(3.1)的老年人。 照护区 carearea 按失智老年人性别及失智症严重程度进行划分,自为一体或自成系统,通常在各种不同的 环境中能够独立运行的区域。 4 环境与设施要求 4.1 功能区布局 4.1.1 失智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照护区在养老机构内相对独立,照护区应采取安全 保护措施。 4.1.2 老年人照护区应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以休息、睡眠为主的休息区域; ——以老年人日间交流为主的社交区域; ——以餐饮、沐浴、探视、会谈为主的公共服务区域; ——以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为主的办公区域。 4.1.3 老年人照护区宜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以康复文娱等活动为主的康娱活动区域; ——以怀旧场景或物件等为主的怀旧区域; ——以激发老年人触觉、嗅觉、味觉、视觉、听觉言语等感官功能康复活动为主的区域; ——以开展艾灸、推拿、足浴等服务为主的保健治疗区域。 4.2 环境 4.2.1 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障老年人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稳固,无尖角及突出部分; ——居室、公共空间、卫生间的门口设置明显标识; ——不放置易引起误食、误用的物品,如装饰用摆件、废纸篓、垃圾桶、花盆等; ——卫生间不放置易让老年人误认为是卫生纸的物品,如悬挂的毛巾、衣物等。 4.2.2 装修宜满足以下要求: ——公共区域及活动场所设有照片、墙画、实物或者模型等符合老年人不同生活年代背景 的布置; ——居室摆放无危险性的居家常用品并通过照片、墙画、实物或者模型模拟老年人入住前 家庭背景的布置; ——使用光线明暗、色彩搭配及明显文字或图片、模型等标识帮助老年人辨识所在位置、 拟行方向及昼夜交替; ——用明显软硬隔断区分老年人私人空间及集体社交空间; ——通过融合自然元素帮助老年人感受四季交替、天然的冷热空气、鸟语花香等自然环 境。 4.3 设施设备 4.3.1 窗户应配置限位器。 4.3.2 电梯及安全出口应配置门禁系统或人脸识别系统。 4.3.3 公共区域应配置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 食堂等公共场所。 4.3.4 通往卫生间的过道应保持安全通畅,卫生间无人使用时应保持门向外敞开,马桶盖 应保持翻开状态,并做颜色标识。 4.3.5 宜配置影视棋牌、怀旧场景用、感官刺激、运动、保健等康娱设施设备。 5 人员要求 5.1 护理人员应通过护理专业或养老护理的技能培训并具有 3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2 医生应符合 DB32/T3635-2019 中 6.2.2.5 的要求。 5.3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宜配备社工、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6 照护依据 养老机构应按照 DB32/T3635-2019 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进行照护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 果,制定个案照护计划(见附录 A),并根据个案照护计划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7 照护基本要求 7.1 尊重老年人 7.1.1 应用合适的态度与老年人沟通,言行举止应慎重,不责怪、训斥老年人,不与老年 人争辩。 7.1.2 尽可能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意愿、选择、文化信仰与价值观。 7.2 接纳老年人 7.2.1 应接纳和理解老年人当时当下的情绪与表现。 7.2.2 应接纳老年人因疾病而发生改变的事实,并帮助老年人面对和接受。 7.3 鼓励参与 7.3.1 应陪伴老年人做其感兴趣的事情,并让其感受到参与的快乐,不过度强调目的性。 7.3.2 应尊重老年人意愿,鼓励自愿参与,不勉强老年人。 7.4 鼓励自立 7.4.1 应在评估老年自理能力的基础上鼓励并帮助其完成能力范围内的事项。 7.4.2 应给与老年人充足时间完成事项,不催促老年人。 7.4.3 不应采用极端手段训练老年人恢复已经丧失的功能。 7.4.4 可通过语言引导、文字提示、肢体语言、环境强化等方式适当协助老年人。 7.5 保持舒适 7.5.1 应保持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舒适感,关注因身体不适引发的精神及行为问题。 7.5.2 应关注环境设置对老年人心理和生理的影响。 7.6 保障安全 7.6.1 应在保障老年人和护理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老年人活动。 7.6.2 应尽早准确识别引起噎食、跌倒、坠床、走失、自伤、伤人、压力性损伤等常见风 险的因素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7.6.3 应规范保管清洗剂、尖锐用具、药物、开水瓶、绳索、约束保护带等可能引起潜在 危险的物品。 8 照护要求 老年人的生活照护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a) 起居照护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b) 睡眠照护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c) 饮食照护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 d) 口腔照护应符合附录 E 的要求; e) 排泄照护应符合附录 F 的要求; f) 游走照护应符合附录 G 的要求; g) 精神行为及异常情绪照护应符合附录 H 的要求。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以下健康促进训练: a) 认知功能训练要求见附录 I; b) 生活能力训练要求见附录 J。 9 证实方法 养老机构应通过调取监控和工作记录核查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规范性。 10 档案管理 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将老年人入住期间的所有照护服务记录纳入其个人档 案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老年人个人档案,保证档案真实性、有 效性,清晰完整,安全保密。 老年人离院后,养老机构应保存其个人档案至少 5 年。 11 服务评价与改进 养老机构应加强对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评价工作,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养老机构内部开展服务评价工作; ——邀请老年人的监护方开展服务评价工作; ——邀请第三方开展服务评价工作。 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评价应涵盖各项服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卫生、安全等。 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措施落实,评价与改进的相关记录纳入养老 机构的档案管理。 附录 附录 A (资料性)个案照护计划 个案照护计划见表 A.1。 表 A.1 个案照护计划 附录 B (规范性)老年人起居照护要求 B.1 物品选择 B.1.1 应根据老年人喜好,选择合适的衣物,宜选取开襟上衣和松紧带裤腰的裤子,宽 松、合脚、防滑鞋袜。 B.1.2 应选择面料舒适、色彩柔和的棉质床品。 B.1.3 被套开口处宜采用隐蔽性系带封口。 B.2 服务要求 B.2.1 应营造老年人熟悉认可的起居环境,提前备齐物品。 B.2.2 应根据老年人认知程度,给予其喜好的尊称,取得老年人配合。 B.2.3 应选择在老年人情绪平稳、能够配合的情况下进行服务。 B.2.4 应及时对于老年人的配合给予肯定、表扬和鼓励。 附录 C (规范性)老年人睡眠照护要求 C.1 睡眠周期颠倒或易醒的应对 C.1.1 应根据下列情况,增加老年人光照时间: ——如果光照条件较好,鼓励老年人每日在阳光下至少活动 30 分钟; ——如果居住环境光照不足,通过添置日光灯或者白色光线的节能灯加强照明。 C.1.2 应通过以下方式,适当减少白天睡眠时间: ——如果老年人习惯午睡,尽量提早午睡时间,同时缩减午睡时长; ——根据老年人自身情况,鼓励其白天增加活动时间; ——晚餐后鼓励老年人在护理人员陪同下散步。 C.1.3 老年人的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上午 9:30-10:30 及下午 14:00-15:00,尽量避免傍晚 到睡觉前参与过多剧烈或兴奋的活动。 C.1.4 应通过以下方式调整饮食习惯,改善睡眠: ——限制有睡眠障碍的老年人摄入含有咖啡因或酒精等引起兴奋的食物; ——将老年人的午餐和晚餐时间适当提前; ——晚饭吃容易消化的食物,且控制食量; ——晚间适量饮水,减少起夜次数; ——适当饮用牛奶。 C.1.5 应通过相对固定的活动形成睡觉前的活动规律。 C.1.6 应通过以下方式改善睡眠环境: ——选择老年人喜欢的寝具及安抚用品; ——打开卧室夜灯或在老年人起夜经常活动的区域安装人体自动感应灯。 C.1.7 当实施上述措施后睡眠效果仍未改善,可遵医嘱,给予相应药物帮助睡眠,并做好 服药观察和安全防护。 C.2 夜间躁动的应对 C.2.1 应以友好平静的方式接近老年人,温和提醒老年人已至睡觉时间,安慰老年人并查找 躁动原因,分别采取下列不同的针对措施: ——当老年人迷糊、害怕或出现幻觉时,可打开床头灯陪伴老年人一段时间,通过轻声交 谈、肢体 抚触或者戴耳机播放轻柔音乐等方式帮助老年人放松; ——当老年人需要如厕时,可陪同老年人去卫生间,或使用房间里的便携马桶、尿壶照顾老 年人如厕; ——当老年人因失禁而睡不踏实时 ,可让老年人使用成人纸尿裤,并在床上铺设一次性尿 垫,保持干燥,及时更换; ——当老年人夜里发生游走时,可陪伴老年人落座,询问老年人需求,帮助解决或解释,随 后引导老年人回到卧室,陪伴在旁直到老年人睡着; ——当老年人感到饥饿时,可提供适宜而少量的温热食物。 C.2.2 护理人员应记录老年人出现的睡眠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应由医生进行评估 和诊断,并提供干预方案。 附录 D (规范性)老年人饮食照护要求 D.1 常规进食 D.1.1 应及时并详细记录老年人的饮食情况。 D.1.2 应根据老年人饮食喜好,定时定量为其提供营养丰富的三餐,进食期间全程照护。 D.1.3 两餐之间应提供高纤维、低热量食物或适量水果、点心等。 D.1.4 应统一保管和发放家属外带食品或零食,并做好收发登记。 D.2 健忘 D.2.1 当老年人忘记是否已经进餐时,护理人员可用其能接受的方式提醒告知。 D.2.2 当已经进餐的老年人坚持重复进餐时,护理人员可采用少吃多餐并监督控制总量、 转移老年人注意力或帮助回忆所吃食物来避免老年人的过度饮食。 D.3 拒食 D.3.1 护理人员不应强迫老年人马上进食,可稍等片刻再继续尝试,或者带老年人去做其喜 欢的事情,然后再尝试。 D.3.2 当老年人持续拒绝进食
养老机构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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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1-11-21 由 养老人 于 2022-02-28 14:04:3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