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 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老龄发〔2022〕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 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精神,经批准,我委组 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设 置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 (市、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3 个项目。 现将《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发掘培育工作基础好、群众认 可度高的典型示范,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医养结合工作高质 量发展。 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 署,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 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 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5〕84 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国家 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工 作方案如下。 一、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示范县(市、 区)和示范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 动作用,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 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 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 养老服务需求。 二、创建范围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条件成熟、工 作基础好的省份可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 义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 市)。示范省(区、市)创建活动无固定周期。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各地条件成熟、 工作基础好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按程序申报创建。示 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每 2 年开展一次,每次创建示范 县(市、区)约 100 个,2030 年完成创建工作。 (三)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 并已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示范机构 创建活动每 2 年开展一次,每次创建示范机构约 100 个 (含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30 年完成创建 工作。 三、创建标准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和全国医养结合 示范县(市、区) 1.党政重视,部门协同。制定本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 案,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 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级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卫生健康 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机 制,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政策支持,推动有力。制定、落实医养结合费用减免、 投融资、用地、审批登记等有关政策措施。本级地方政府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 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医保管理措施,制定出台人员培 养培训、信息化等相关支持性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 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 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 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能够承接当 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3.固本强基,优化提升。以医养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 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 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等多种模式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 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 有关要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 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 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范、 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农村地区 医养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 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基本满足农村老 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 医学科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本地区所有养老机构能 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 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4.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制定、落实医养结合相关规范 性文件及标准等。定期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评估,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 范和技术规程,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医 养结合数据准确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5.完善支撑,加强保障。实施、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 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参加职 称评定及继续教育。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 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 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医疗、养老服务,能够为老年人提 供针对性、便捷性的医养结合服务。培育和支持助老志愿 服务,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志愿服务。 6.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医养结合服务得到当地老年人 的普遍认可,5 年内无医疗质量安全和涉老等重大负面事件。 医养结合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肯定,媒体 正面评价较多。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运营满 5 年及以上,近 2 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 60%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 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 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 超过 50%。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以下机构: 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 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针对老年人 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 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 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 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 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 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 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 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 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 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 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 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 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内部管理好。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 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 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 机构还需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质量好。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 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 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 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 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 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 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 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服务效果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 年内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 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开展第三方社会 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 95% 及以上。 四、工作流程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1.申请创建。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可 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卫生健康 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附本省(区、市)创建 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进展、下一步创建工作计划等)。 2.支持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支持和指导工作 推动有力、示范性强的省(区、市)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 (区、市)。 3.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申报的省 (区、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确定为“全国 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4.动态管理。对正在创建和已命名示范省(区、市)的 省份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 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 及时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省(区、市)命名,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省(区、市)。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依据工作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 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 康委。 2.初审推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 健康委可细化工作标准,完善评估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 严格初审,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3.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 验收。 4.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 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医养结 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 公布。 5.动态管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 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 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 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取消示范 县(市、区)或示范机构命名,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 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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