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 GB 50867-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14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867-2013,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7、5.2.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9 月 6 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4]67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规范》(建标标函[2010]3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 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 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66 号建筑学院 1505 信 箱,邮编:15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侨大学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常怀生 郭旭 王大春 崔永祥 蒋群力 俞红 王仕祥 陆明 卫大可 邢军 于戈 安军 李清 梁龙波 余倩 李健红 陈旸 陈华宁 施勇 殷新 唐振兴 苏志钢 李桂文 邹广天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黄天其 陈伯超 刘东卫 孟建民 李邦华 沈立洋 周燕珉 王镛 赵 伟 陆伟 全珞峰 张陆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 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 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 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 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 机构。 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 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 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 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 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 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 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 3.0.2 的规定。 表 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 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 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 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 积之比宜符合表 3.0.6 的规定。 表 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 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 1 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 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 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 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 3.0.11 的规定。 表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3.0.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 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4 总 平 面 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 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 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 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 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 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 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 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 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1.20m2; 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 1/2 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 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 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 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 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 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 5.1. 1 的规定。 表 5.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 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5.1.2 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 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 面积不应低于表 5.1.2 规定的 70%。 表 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 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1.3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 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 50 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 (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 10 床。 5.2 生活用房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 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5.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 宜小于 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6.00m2; 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 大于 1.60m; 3 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 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 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低于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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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14-05-01 由 养老人 于 2023-05-13 11:04: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