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MZ/T 032—20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2012 - 03 - 26 发布 2012 - 04 - 01 实施 发 布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 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 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GB/T 13869-2008 GB 15630-1995 GB/T 28001-2011 GB 50016-2006 消防安全标志 用电安全导则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GB/T 50340-20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 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GB/T 28001-2001,定义 3.16] 3.3 特种设备 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 AQ 7002-2007,定义 3.8。 3.4 职业健康安全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 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 安全管理体系 4.1 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 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 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 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 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 应变处置能力。 4.2.2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2.2.1 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 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 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4.2.2.2 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 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 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 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 题。 4.3 安全管理制度 4.3.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责任制度; b) 安全教育制度; c) 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 安全检查制度; e)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f)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g) 考核与奖惩制度。 4.3.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 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 4.4 报告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 上报。 4.4.2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 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 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 级报告; b) 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 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 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4.4.3 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报告。 5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5.1 消防安全 5.1.1 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 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 5.1.2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2006 第 5、6、7、 8、9、10、11 章的规定或 GB 50045-1995(2005 版)第 3、 4、5、6、7、8、9 章的规定。 5.1.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应符合 GB 50222-1995 第 3 章的规定。 5.1.4 应按照 GB 50016-2006 第 8、9、11 章或 GB 50045-1995(2005 版)第 7、8、9 章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 并按照 GB 50140-2005 第 3、4、5、6、7 章的规定配置相应 的灭火器材。 5.1.5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 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1.6 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 等应符合 GB 15630-1995 第 8 章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 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5.2 电气安全 5.2.1 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 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 ,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 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 元件的规格等。 5.2.2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 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 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2.3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 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 应符合 GB/T 13869-2008 第 6、7 章的规定。 5.3 燃气安全 5.3.1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 GB/T 50340-2003 第 5 章 的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3.2 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 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 气器具。 5.3.3 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 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 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 施。 5.4 特种设备安全 5.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 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4.2 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 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 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 况的,应及时处理。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 15 天对养老机 构在用电梯进行 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 5.4.3 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 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5.5 健身器材安全 5.5.1 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 活动区显著位置。 5.5.2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 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 处理。 5.6 建筑安全 5.6.1 养老机构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 GB/T50340-2003 和 GB 50437 的要求。 5.6.2 养老机构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JGJ 50-2001 第 5、6、7 章的内容要求。 5.6.3 养老机构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保。 5.7 安全标志 5.7.1 养老机构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 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 度、使用要求应符合 GB 2894-2008 第 7、8、9 章的规定, 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 GB 2893-2008 第 4 章的要求, 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5.7.2 养老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 换。 5.7.3 养老机构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992 第 3、4 章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 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15630-1995 第 5、6 章的规定。 5.7.4 养老机构中的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 GB 2894-2008 第 6 章中的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 设备(这种通信设备应设在每个呼叫点和电话机所在位置) 应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 亮。 5.7.5 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 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 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 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 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 散路线示意图。 5.7.6 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 位置。 5.8 监控设备 5.8.1 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 覆盖。 5.8.2 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 并应有专(兼)职人员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 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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