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文件 陕民发〔2021〕55 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韩城市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 (7-119〔2021〕2 号) 2021 年 6 月 4 日 - 1 -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我省科学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和评 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 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 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37276-2018),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备 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 在 10 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 评定、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 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依照《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 (详 见附件 1)认定,星级等级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分为五星 (★★★★★)、四星(★★★★)、三星(★★★)、二星 (★★)、一星(★)五个星级。 - 2 - 各星级综合评分应不低于:五星级:900 分(含) ,四星 级:750 分(含),三星级:600 分(含) ,二星级:500 分(含), 一星级:300 分(含) 。 第二章 第七条 评定对象和条件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 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二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 评定指标体系》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 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近三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以提供“养老服务”、 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公寓、老年产品、保健产品” 名义吸收资金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 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的; (五)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 - 3 - 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未执行完毕的; (六)被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 处于调查期间的; (七)前次申请星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 年的; (八)存在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情形,被终止评定 或者被取消星级不满三年、降低星级不满一年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第九条 评定组织与职责 省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 督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评定机构组织开展四星级、五星级养 老机构的星级评定,起草评定工作通知,结果确认、评估争 议调处和星级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组织评定机构对下级 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评定的结果提出纠正意见,对市(区) 民政部门开展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信息进行归集。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星 级评定实施细则,开展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组 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 放等工作。协助开展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 4 - 第十一条 评定专家由评定机构聘任,并应当具备下列 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 建设、管理、服务等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 业道德与操守;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组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全部专家 组出席。根据评定分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 论须经全体专家组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和要求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通知; (二)养老机构对照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根 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初次申 请星级评定,应不高于四星级; 四星级养老机构申请晋升五星级评定,应向市(区)民 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应评定资料,由市(区)民政部门 审核后,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 - 5 - (三)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申请材料移交给评定机构, 由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专家依据《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 标体系》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 出评定意见; (四)民政部门公示评定星级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个 工作日; (五)民政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民政部门研究确认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并发布 公告,向获得星级的养老机构颁发星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养老机会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 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提出星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 评定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文件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 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 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服 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 (四)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3); (五)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详见附件 2);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6 -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补正符合要求 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在 七天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 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在受理评定申请后,应当明确评定 时间和日程安排。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集 中受理评定一次。 第十八条 星级评定期间,评定专家组有权要求参加评 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 料留档备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 提供相关资料。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 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 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二十日内报省 民政厅备案。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 7 - 第二十条 评定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 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影响评定结果公正 关系的。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向评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评定机 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民政部 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评定机构和评定 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 可以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 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评定专家组作出复核结 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 评定程序、评定星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 8 - 第二十五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终止评定:已取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由民政 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 定星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 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 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 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三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三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报送年报的; (八)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证书,或者伪 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牌匾的; (九)存在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评定星级有效期三年。 评定星级有效期满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或申请升级评 定。申请的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 - 9 - 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定星级有效期内,民政部门应组织评 定专家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抽 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星级指标的,由评定专家组作 出评定决议,并取消相应星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 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在 三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 评定星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属地及省级信 用管理系统推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 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 参与评定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 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 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星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 门;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评定星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 星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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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1-04-08 由 养老人 于 2021-09-18 17:12: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