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机构 服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卫老龄发〔2022〕25 号)《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 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 号)《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基本规范》(DB37/T 4086-2020)《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基本 规范》(DB37/T 4087-202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机构要求 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具有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医 疗卫生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 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 2.2 医疗卫生机构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1 2.3 医养结合服务 通过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具备医疗和养 老双向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 的活动。 2.4 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 养老机构。 2.5 生活照料服务 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排泄及体位转 移等日常生活的活动。 2.6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沟通、情绪疏导等手段,排解老年人心理和精神 压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2.7 精神慰藉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环境适应、情感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 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等满足精神需要的服务。 2.8 安宁疗护服务 通过多学科协作模式,为老年人在临终前提供疼痛及其他 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 文关怀,以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 2 严地离世,减轻家属痛苦的医疗照护方式。 2.9 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 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3 机构要求 3.1 机构类型 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养老机构设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自建和引入外部医疗 卫生机构两种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设养老机构:包括通过创办和增设两种 方式设立的养老机构。 ——医养联合体: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合作共建的医疗养老联合体。 3.2 基本要求 3.2.1 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 备案。 3.2.2 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2.3 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 服务承诺等。 3 3.3 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3.3.1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其科室设置、人 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根据医疗卫生 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 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 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 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 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3.3.2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管理 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 GB/T29353 ) 《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 》 ( GB/T35796 ) 《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 》 (GB3860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 山 东 省 养 老 机 构 设 施 设 备 基 本 配 置 规 范 》 ( DB 37/T 272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 构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 3.4 人员管理 3.4.1 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4 身体健康。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接受医养结合服务岗前培训 或在岗培训,具有本岗位职业素养。 3.4.2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营养师、康复治 疗师、心理咨询师、护理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持有 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3.4.3 所有医护人员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5 制度建设 3.5.1 建立工作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 理制度,并建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3.5.2 建立入住老年人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老年人入 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服务协议、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等资料,并予以保密。 3.5.3 建立医疗、护理、康复、生活照料等管理制度与服 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3.5.4 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 并接受服务对象与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3.5.5 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5.6 建立纠纷、意外、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5 3.5.7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 簿符合财务规定。 3.5.8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构建数据库、信息化平台, 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提供临床监控、远程医疗、双 向转诊、急救绿色通道等信息化医养服务。 4 服务内容与要求 4.1 咨询服务 4.1.1 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提供和问询解答,由各类相关服 务人员承担,所提供的信息和解答真实、准确、完整。 4.1.2 设置专门的咨询接待区域,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医疗、护理、康复、心理、法律、教育等 咨询项目。 4.2 生活照料服务 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文化娱乐、安全 保护等服务,并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生 活照料服务规范》(MZ/T 171)等要求。 4.3 健康管理服务 4.3.1 按照《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WS/T 484) 的要求,通过询问生活方式、健康状况、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6 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 4.3.2 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老年人健康状况及能力评估,根 据评估结果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内容,并进行健康指导,明确 下次评估时限。 4.4 健康教育服务 采取日常交流、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设置健康 教育宣传栏、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与咨询活动等形式 进行健康教育知识普及,普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膳食、 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疾病预防保健、中医药常识、康复护理、 心理健康等。 4.5 疾病诊疗服务 4.5.1 疾病治疗服务 4.5.1.1 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 诊断和治疗服务。 4.5.1.2 建立值班制度,为突发疾病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 治服务。 4.5.1.3 为疾病终末期的老年人提供控制疼痛及有关症状 的姑息治疗。 4.5.1.4 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级 别定时巡视并记录,监测老年人身体状况。 7 4.5.1.5 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个体化医疗护 理、中西医康复干预和指导。 4.5.1.6 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护士或护理 人员观察老年人服药后的反应,并将情况报告医生,以便及时 调整用药方案。 4.5.2 疾病预防服务 4.5.2.1 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针对老年人实际需求提 供个体化体检方案,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 方。 4.5.2.2 采取适当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暴发 流行。 4.5.3 转诊急救服务 建立突发急危重症处置和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 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和转诊服务协议,优化流程,开设 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有效转诊。现场医护人员根据老年 人病情给予必要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 4.5.4 药品管理服务 参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4.6 康复及护理服务 8 4.6.1 康复服务 4.6.1.1 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康复方案,定期 评估老年人功能障碍情况,并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4.6.1.2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基本健身器具、康复 辅助器具以及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4.6.1.3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 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 4.6.1.4 针对老年人失智失能情况,提供运动治疗、物理 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服务。 4.6.2 护理服务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级别,制定个体化的分 级护理方案,并及时调整。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护理、 舒适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卧位护理、心理护理、健康 管理、健康教育、感染控制、安全管理等。 4.7 中医诊疗服务 充分利用中医药理论及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 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包括:针灸、拔罐、推拿、 穴位贴敷、足疗、药浴、熏洗(蒸)、刮痧、砭石、音疗等。 对老年人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 行健康干预。 9 4.8 营养支持服务 在营养风险筛查评估的基础上,为老年人制定个体化膳食 方案,开展营养支持服务。 4.9 心理支持服务 4.9.1 开展与老年人晚年生活相关的家庭关系、人际关系、 娱乐休闲、兴趣爱好、剩余价值发挥等发展性需求的心理支持 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 机干预等。 4.9.2 制定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程序,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老年人进行访视和访谈,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并采取处理 措施。 4.9.3 遇严重心理或精神问题时,与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及 时向专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 4.10 安宁疗护服务 参考《青岛市安宁疗护基本服务规范》执行。 4.11 其他服务 4.11.1 陪同服务 提供陪同就医、购物等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配备专人 协助其完成就医、购物等。 4.11.2 委托服务 10 委托服务内容包括:为有需要的老年人代为配药、代购物 品等;帮助老年人解决信笺、文书书写,领取物品或缴纳费用 的困难。 4.11.3 转介和法律援助服务 4.11.3.1 为老年人提供转介服务,如转介家政、餐饮、助 浴、理发、接送、咨询、维修、洗涤、辅具配置、入住机构、 机构间转介等。 4.11.3.2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的
2023青岛市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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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3-05-01 由 养老人 于 2023-09-01 23:55:2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