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政〔2017〕25 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1—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机关各处室(办、 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青岛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17 年 12 月 20 日 —2— 青岛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青岛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梁思 秦咏梅 袁卫国 邢晓燕 朱红燕 郭青 纪斌。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预警与处置以及与 服务相关的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养老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为残疾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 安全标志(GB 2894—199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1992)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5-2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9) 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1 老年人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 4.2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集中居住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以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机 构。 4.3 服务对象 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4.4 相关第三方指服务对象的监护人、担保人、委托代理人或资助人。 4.5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6 安全管理养老机构基于人身和财产处于安全状态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和制度性安排,包括 但不限于对设施设备、风险防控、人员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4.7 突发事件是指养老机构突然发生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8 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行动而预先制 定的工作方案。 4.9 特种设备是指养老机构设备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10 安全责任人是指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11 安全责任部门负责本机构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门。 4.12 安全工作人员是指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13 重点安全岗位是指对安全负有较大责任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电器燃气 等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仓储管理人员。 4.14 安全管理制度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机构工作实际制定的有关安全责任分工、服务 规范、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15 职业健康安全 保护养老机构工作场所内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与本机构工作相关的志愿者、 合同方人员、参观访问者等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在改善工作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健康损害 等方面所采取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4.16 职业健康损害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 或者死亡的情况。 5 安全管理体系 5.1 安全管理组织 5.1.1 安全管理岗位 5.1.1.1 第一责任人 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部门 —4— 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5.1.1.2 安全管理部门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 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5.1.1.3 安全工作人员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 理人员。 5.1.2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5.1.2.1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经过青岛市安监局安全工作培训并取得《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处于有效期。 5.1.2.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 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5.1.2.3 100 人以下的养老机构至少应配备 2 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100 人以上的养老 机构至少应按人数占比配备 2%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超过 200 人以上的养老机构, 应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5.1.3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5.1.3.1 安全责任人职责应包括: 1) 2) 3) 4) 5) 6) 7) 应全面负责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含义务消防组织); 审查批准安全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保证本机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负责安全责任书的审核签订工作; 建立落实安全工作会议和督查评估制度。 负责处置重大事故并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1.3.2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应包括: 1) 2) 3) 4) 5) 6) 7) 8) 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书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及各种安全预案演练; 组织日常安全检查考核,定期督查重点安全岗位,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犯操作规程的行为; 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1.3.3 安全工作人员职责应包括: 1) 按要求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5— 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流程,做好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做好安全标志标识和疏散通道的维护工作。 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疏散救护工作。 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记录。 2) 3) 4) 5) 5.2 安全管理制度 5.2.1 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对日常安全工作做出预案(参见资料性附录:养老机构常用安全管理预案),识别、 应对和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督查及评估制度; 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操作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财产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保障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制度;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重点安全问题评估与控制制度; 老人出入院登记制度; 涉外活动接待制度。 5.2.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 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 5.2.3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 全隐患排查,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小组安全工作现场督查。 5.2.4 养老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必要时,培训范围 除员工外应当包括入住老人。 5.2.5 养老机构员工的安全培训要全覆盖,年度参训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5.2.6 养老机构宜建立适合本机构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目录及培训内容。 5.2.6.1 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养老机构安全监测、控 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2) 应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等相关 安全技能培训; —6— 3) 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应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与检查考核。 5.2.6.2 接受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 1)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 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3) 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应接受岗前安全教 育与培训。 5.2.6.3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防护的安全教育,加强劳动防护,发放劳保 用品,改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发生。 5.2.6.4 养老机构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2.6.5 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 2) 3) 4) 5) 6) 7) 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要求; 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知识与消防器材的使用; 公共卫生安全知识; 本职岗位操作规范与服务流程; 安全事故识别与防范、应急措施与自救互救知识; 养老服务安全防护知识。 5.2.7 养老机构的安全操作规范应简洁、完整、易懂易于操作,并应张贴在醒目处。 5.2.8 养老机构应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职业健康损 害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预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火灾处置预案; 失窃处置预案; 食物中毒处置预案; 老人走失处理预案; 老人噎食处置预案; 烧烫伤处置预案; 老人坠床处置预案; 老人跌倒处置预案; 老人自伤他伤处置预案; 传染病处置预案; 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他预案。 5.2.8.1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7— 指导思想; 组织机构; 职责分工; 处置原则; 预案等级; 处置程序; 工作要求。 1) 2) 3) 4) 5) 6) 7) 5.2.8.2 应急处置责任人应由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担任。 5.2.8.3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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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17-12-20 由 养老人 于 2021-09-20 12:29: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