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职 业 标 准 职业编码: 4 -14 -02 -05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 2023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 北京市惠新东街 1 号  邮政编码: 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 毫米×1230 毫米  32 开本  1 印张  26 千字 2023 年 9 月第 1 版    2023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 统一书号: 155167·571 定价: 15. 00 元 营销中心电话: 400-606-6496 出版社网址: http: / / www. class. com. 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 请与本社联系调换: (010) 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 大力打击盗印、 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 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 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 (010) 64954652 职业编码: 4-14-02-05 说    明 为适应国家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需要, 规范从业者的从业 行为, 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 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和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 家, 制定了 《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 (2023 年版) 》 ( 以下 简称 《 标准》 ) 。 一、 本 《 标准》 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 2022 年 版) 》 为依据, 严 格 按 照 《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编 制 技 术 规 程 ( 2023 年 版) 》 有关要求, 以 “ 职业活动为导向、 职业技能为核心” 为指导 思想, 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 本 《 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级 / 高级工、 二 级 / 技师、 一级 / 高级技师三个等级, 包括职业概况、 基本要求、 工 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 本 《 标准》 编制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的指导下, 由国合天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本 《 标准》 主要起草单位有: 国合天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 国老年医学学会、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 建设中心、 当代养老产业研究院、 北京思德库养老服务信息技术创 新研究院、 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有: 侯纯辉、 蔡学 军、 李玥、 鲍春雷、 孙一平、 金哲、 林平光、 宁毅、 陈敏、 朱俊生、 胡宏伟、 傅春胜、 张巨河、 刘蕴华、 张晓梅、 秦小玲、 李红涛、 宋 凌寒、 周世强、 熊宝林、 黄伟红、 白玉光等。 四、 本 《 标准》 主要审定单位有: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中国社 会工作者联合会、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 解放军总医院、 北京老年医院、 北京世纪坛医院、 成都老年康疗院、 1 职业编码: 4-14-02-05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医养结合与健康管理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 老服务协会、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 新中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审定人员有: 宋岳涛、 田兰宁、 毕 结礼、 刘良玉、 邹文开、 贾沛文、 王政、 陈静、 吴仕英、 黄梅、 吴 永浩、 贾翔、 薛飞、 牟丽娜、 杜毓锋、 韩振秋、 张海燕等。 五、 本 《 标准》 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 张灵芝等同志的悉心指导, 中国老年大健 康智库、 国家老年医学中心黄魏宁、 马娟, 哈尔滨工业大学继续教 育学院阎冰, 北京慧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曹苏娟, 北京孝泽健康养 老管理有限公司左选琴, 以及中国国际养老院院长协会、 河北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医科大学、 北京国合孝缘医院管理有限 公司等单位专家代表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 本 《 标准》 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① 2023 年 8 月 31 日, 本 《 标准》 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保 障协理员等 25 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 人社厅发 〔2023〕 32 号) 公布。 2 职业编码: 4-14-02-05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国家职业标准 ( 2023 年版) 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1. 2  职业编码 4 - 14 - 02 - 05 1. 3  职业定义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自理能力、 基础运动能力、 精神状态、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能力测量与评估的人员。 1. 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 分别为: 三级 / 高级工、 二级 / 技师、 一 级 / 高级技师。 1. 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1. 6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观察能力、 分析能力、 理解能力、 计算能力以及信 息与数据处理能力,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 评价判断能 力。 1 职业编码: 4-14-02-05 1. 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 ( 或同等学力) 。 1. 8  职业培训要求 1. 8. 1  培训参考时长 三级 / 高级工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 二级 / 技师、 一级 / 高级技师 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 1. 8. 2  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 / 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 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培训二级 / 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 一级 / 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 职业 技能等级) 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1. 8. 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标准机 房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应配备实操培训所需的场地和教具, 室内卫 生、 通风良好, 光线充足, 设施设备齐全。 1. 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 9. 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三级 / 高级工: 2 职业编码: 4-14-02-05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满 10 年。 (2) 取得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 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 年。 (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 取得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 证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5) 取得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 书, 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 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 专业毕业证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6) 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 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二级 / 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① 相关职业: 心理治疗技师、 康复技师、 保健按摩师、 芳香保健师、 保健调理师、 保育师、 社群健康助理员、 全科医师、 中医推拿医师、 中医营养医师、 营养师、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中医骨伤科医师、 针灸医师、 养老护理员、 医疗护理员、 健康照护师、 健康 管理师、 听力师、 孤残儿童护理员、 心理咨询师、 家政服务员等, 下同。 ② 本专业: 临床医学、 护理、 针灸推拿学、 中医学、 健康管理、 心理咨询、 社会工 作、 老年人服务与管理、 民政服务与管理、 中医骨伤科学、 中医养生学、 中医康复学、 妇 幼保健学、 中医儿科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儿科学、 中药学、 老年保健与管理、 智慧健康 养老服务与管理、 康复治疗技术、 言语听觉康复技术、 中医康复技术、 预防医学、 卫生信 息管理、 社区康复等, 下同。 ③ 相关专业: 分为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本科两类。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 基础医 学、 运动与公共健康学、 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 医学检验技术、 眼视光技术、 呼吸治疗技 术、 中医养生保健、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公共卫生管理、 人口与家 庭发展服务、 医学营养、 公共管理、 社区管理与服务、 民政管理、 家政服务与管理; 普通 高校本科专业: 护理学、 康复治疗技术、 中医康复技术、 临床医学、 健康服务与管理、 中 药学、 眼视光学、 运动康复、 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预防医学、 公共管理、 信息管理与信息 系统、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教育学、 家政学、 社会学、 社会工作、 公共事业管理、 保险学等, 下同。 3 职业编码: 4-14-02-05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后, 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 2 年。 (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 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一级 / 高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 技师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 技师职业资 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后,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 取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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