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职 业 标 准 职业编码: 4 -14 -01 -02 医疗护理员 ( 2024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编码: 4-14-01-02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 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 为职业 技能评价提供依据,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 立 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 制定了 《 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 标准 (2024 年版) 》 ( 以下简称 《 标准》 ) 。 一、 本 《 标准》 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 2022 年 版) 》 、 《 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卫医发 〔2018〕 20 号) 、 《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卫医发 〔2019〕 49 号) 为依据, 严格按照 《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 技术规程 (2023 年版) 》 有关要求, 以 “ 职业活动为导向、 职业技 能为核心” 为指导思想, 对医疗护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 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 了明确规定。 二、 本 《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 / 初级工、 四级 / 中级工、 三级 / 高级工、 二级 / 技师、 一级 / 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包括 职业概况、 基本要求、 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 《 标 准》 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 科技进步和产业变化对本职 业的影响, 以及本职业的发展趋势。 三、 本 《 标准》 起草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有: 杨莘、 许冬梅、 孙超、 高 凤 莉、 霍 春 暖、 吴 晓 英、 潘爱红、 刘长虹。 参与起草人有: 张洁、 陈雪萍、 徐建鸣、 戴付敏、 刘清伟、 韩刚、 李冬蓓、 梁香翠等。 四、 本 《 标准》 审定单位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司、 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主要审定 人员有: 孙红、 方建宁、 胡建中、 马尚斌、 杜静、 刘保华、 刘则杨、 李葆华、 谢家兴、 刘建兵、 张健、 翟晓丽等。 1 职业编码: 4-14-01-02 五、 本 《 标准》 在制定过程中, 得到了中华护理学会、 北京医 院、 中国医师协会老年医疗护理分会、 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 威高 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于清、 王立新、 邓宝凤、 朱晓红、 刘光 维、 杨惠婷、 段萱、 崔 丽 萍、 陈 晓 红、 乌 丹 星、 朱 丽 平、 李 舒 恬、 饶晓岚等人员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 本 《 标准》 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① 2024 年 2 月 29 日, 本 《 标准》 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 人社厅发 〔 2024〕 21 号) 公 布。 2 职业编码: 4-14-01-02 医疗护理员 国家职业标准 ( 2024 年版) 1.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医疗护理员① 1. 2 职业编码 4 - 14 - 01 - 02 1. 3 职业定义 对病人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 并在医务人员的 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的人员。 1. 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 分别为五级 / 初级工、 四级 / 中级工、 三 级 / 高级工、 二级 / 技师、 一级 / 高级技师。 1. 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1. 6 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 四肢灵活, 动作协调; 具有体力和耐力; 具有学习 能力和沟通能力。 ① 本职业下设护工工种。 1 职业编码: 4-14-01-02 1. 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 8 职业培训要求 1. 8. 1 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 / 初级工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 四级 / 中级工不少于 100 标 准学时; 三级 / 高级工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 二级 / 技师不少于 60 标 准学时; 一级 / 高级技师不少于 50 标准学时。 1. 8. 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 / 初级工、 四级 / 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 / 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三级 / 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 /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二级 / 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一级 / 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 / 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1. 8. 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 操作技能培训在具 有必备的实验设备、 模拟教具及护理实训用品的实训室进行。 1. 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 9. 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五级 / 初级工: 2 职业编码: 4-14-01-02 (1) 年满 16 周岁, 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2) 年满 16 周岁,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四级 / 中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 / 初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 的技工院校或中等 ( 含) 以上职 业院校、 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三级 / 高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 年。 (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 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 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 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6) 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 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二级 / 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① 相关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 2022 年版) 》 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小 类、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小类、 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小类、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小类、 康复 矫正服务人员小类包括的职业,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小类包括的职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 类包括的职业, 下同。 ②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医药卫生大类的专业, 公共管理与服务 大类的公共事业类、 公共服务类的专业, 下同。 3 职业编码: 4-14-01-02 (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并在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后, 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 2 年。 (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 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一级 / 高级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 技师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 级) 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 技师职业资 格 (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后,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1. 9. 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 机考等方式为主,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 模 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 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 / 技师和一级 / 高级技师, 通常采取审阅 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 成绩 皆达 60 分 ( 含) 以上为合格。 4 职业编码: 4-14-01-02 1. 9. 3 监考人员、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 ∶ 15, 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 低于 1 ∶ 10, 且考评人员为 3 人 ( 含) 以上单数; 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 ( 含) 以上单数。 1. 9. 4 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min;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时 间 不 少 于 3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20 min。 1. 9. 5 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 操作技能考核在具 有必备的实验设备、 模拟教具及护理实训用品的实训室进行。 5 职业编码: 4-14-01-02 2. 基本要求 ∗①2. 1 职业道德 ∗2. 1.
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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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4-05-01 由 养老人 于 2024-09-10 10:56:3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