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 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全国老 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 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建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 委)、商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 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老龄办,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 能,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提供 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 多种形式服务的专门人员,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中的骨干 力量,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 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有利于引领和带动整个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是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 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 服务体系规划》等部署要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于 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 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 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 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 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 养老服务人才政策规划、培养使用、激励引导、支持保障 等方面职责。推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养老服务等机构 及行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 设。 坚持需求导向、提高质量。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发展中长 期规划,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着力加强技能 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规模与人口 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 坚持广纳人才、为我所用。坚持以用为本、以岗砺才, 打破学历、年龄、身份、地域等限制,在养老服务实践中 广纳人才、培养人才、凝聚人才,加快建设专职、兼职和 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破除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 碍,为养老服务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条件, 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动力,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人才发 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目标任务。 到 2025 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 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 2035 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 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 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 (四)引导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结合养老服 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 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等养 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发挥院校培养养老 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 校,下同)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 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多渠 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 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 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养老 服务人才供给不足地区与劳务输出大省开展劳务协作,注 重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 促进养老服务人才跨地区有序流动。针对农村地区养老服 务人才短缺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有能力、 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 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民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五)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 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 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 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 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 招聘力度。积极吸纳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 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广泛培养 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 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 参与,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为增加养老服务人 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 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六)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 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 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用品研 发制造等相关专业,特别是要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 缺领域,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 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加 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大对养 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相关专业硕士、博 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 人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鼓励职 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 养培训基地,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提高“订单式”培养 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 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 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有关要求予以支持。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 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 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教育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 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 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 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 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 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支持建 设一批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方向的国家级高技 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 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 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 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 才培训提升行动,重点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 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培训。探索对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 农村幸福院等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按 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 (八)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 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 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 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 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 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 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 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 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根据 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加强新职业 开发和新工种设置,同步制(修)订相关国家职业标准或 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提供基本依据。 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评价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 责) (九)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 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 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 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 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 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支持符合条件的用 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 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 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 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 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 人单位主体责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 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 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 的老年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 业资格,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作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十)优化岗位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 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 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 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 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 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 技术人才。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 等方面管理岗位,积极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 业经理人,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 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 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
民政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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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3-12-31 由 养老人 于 2024-02-29 21:13:2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