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予以 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 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 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总工会 共青团青岛市 委员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2024 年 3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民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养老服 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民发 〔2023〕71 号)、省民政 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的若干措施》(鲁民 〔2023〕64 号)及 《青岛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 办发〔2023〕13 号),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技 能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 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1. 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设立养老 服务相关专业。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 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 40 人,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 校和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民政部门对每 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由省级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已享受一次性奖补的院校,要 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行开门办学,邀请有养老服务实践经 验的高级技师走进课堂授课,授课时长不低于课程总时长的 1/5;要定期组织学生走进养老机构实习,切实做到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培养实践型、技能型人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养老服务专业高水平建设。鼓励驻青高等院校和 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高水平、 特色化建设工程,积极申报高职高水平专业群、技工教育优 质专业 (群)等省级专项奖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打造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驻青高等院 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 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实训,“订单式”培养养老服务专业 人才。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 领域。推动养老机构与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和职 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合作,成为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养 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和专业建设,共同开发职业培训教 材和职业培训包。每个区 (市)建设不少于 1 处实习实训基 地。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政校企交流合作。市级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人 社部门每年举办全市养老服务政校企对接交流活动 ,各区 (市)定期举办养老人才大集、招聘会等活动,畅通养老服务 人才培养、实习、就业的渠道。在新闻媒体开通政校企合 作专栏,形成全社会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市级民政部门与 院校共建养老服务学院或养老相关专业。 (市民政局、市教 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健全市、区 (市)、机构三级 培训体系,分层分批分类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 员技能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 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期间,纳入山东省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登记,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一年 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养老护理员 (男 60 周岁以下、 女 55 周岁以下),可参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 培训,享受一次通用知识项目培训与每年一次的技能提升培 训。对参加技能素质提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 训合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承办机构每人 270 元的通用 知识培训补贴和初级每人 750 元、中级每人 950 元、高级 每人 1200 元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人才评价机制 6. 培育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支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社会信用良 好且符合青岛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评估条件的养老服 务机构、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等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行 “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制度,鼓励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学 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 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组织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积极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到 2025 年持证上岗率达到 90%以 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可于青岛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官 网 (https://hrss.qingdao.gov.cn/)的 “人才评价”专栏查询。 与我市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同,取得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不含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规定分别给予 3000 元、4000 元、 5000 元的奖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已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 价、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 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 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 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 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 成的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 (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 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队伍激励 9. 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制度。对在我市养老 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满一 年,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毕业证书,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护士 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 (理疗)师证书或社会工作职业水 平证书等,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的本科以上、大专、中专学历工作人员 (不含事 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发放 40000 元、30000 元、20000 元的入职奖励,奖励分五年发放。对于与养老服务机构同一 地址、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养老服务机 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可按照入住老人数量和身体机 能综合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规定享受入职奖 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对持有人社部门或 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 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与我市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同,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我市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组织的养老护理员 (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 岗位津贴。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 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100 元、120 元、140 元、160 元、200 元的岗位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11. 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建立基于岗 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 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 人员,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建立继续教育与工 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倡 导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 多种方式,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大荣誉激励力度。开展养老服务领域 “齐鲁和谐使 者”选拔,入选者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享受高层次人才 有关待遇,4 年管理期内每月享受 1000 元省政府津贴。开 展 “青岛敬老使者”评选,入选者在 4 年管理期内每月享受 1000 元市政府津贴。每年组织十名 “最美养老院院长”、百 名 “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对获评人员分别给予 2000 元和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搭建人才展示平台。每年举办全市养老护理职业技 能大赛,推动区 (市)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按照青岛 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赛项纳入青岛市职 业技能大赛或市级二类竞赛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获奖人 员授予或按规定程序申报 “青岛市技术能手” “青岛市青年岗 位能手”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等相关 荣誉称号,并按照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升社会地位。积极推荐 “齐鲁和谐使者” “青岛敬老 使者”“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优秀养老服务从 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 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最美劳动者等。各区(市)要定期开 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典型选树活动,广泛宣传优秀养老服务 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人才队伍来源 15. 吸引专业人才加入。鼓励医务人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 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经 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 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 《山东 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 层卫生高级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区 (市)和养老服务机构制 定人才吸引计划,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 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 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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