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 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2020 年 11 月 26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 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居家 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明 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 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 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 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 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由民 政部另行制定)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 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 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 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 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 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 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 清单” ,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 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对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 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 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 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 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 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 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 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 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 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 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 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 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 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 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 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 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 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 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 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 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 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 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 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 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 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 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 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 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 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 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 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 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 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 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 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依法 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 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 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 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 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 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 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 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 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 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 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 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 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 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 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 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 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 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 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 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 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 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八)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 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 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 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 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 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 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 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 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 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 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 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 (九)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 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 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 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 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 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 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 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依法处理。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 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 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 型监管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 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 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 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 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 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 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 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 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 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 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 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 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 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 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充 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 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 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 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 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 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

pdf文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 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养老政策 > 数字养老 > 规划政策 > 文档预览
14 页 3 下载 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10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10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 发布于2020-12-01 由 养老人2024-04-17 18:12:03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养老文库是免费分享吗?( 答案: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