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 12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2/T 1128—2016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Community old-age hom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6 - 09 - 28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3 - 28 实施 发 布 DB52/T 1128—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原则 .......................................................................... 2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 2 6 信息共享与沟通 .................................................................... 5 7 服务管理及监督 .................................................................... 6 8 服务质量评价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日出入登记表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示意图 ..................................... 10 I DB52/T 1128—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阳市云岩区老龄委办公室、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云岩区科技 局、贵阳市云岩区黔东社区服务中心、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王建忠、林刚、吴永康、陈卫、兰岚、姚兰、关关、叶春先、张继胜。 II DB52/T 1128—2016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服务内容及要求、信息共享与沟通、服 务管理及监督、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的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政村(自然村)宜推广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卫生消毒标准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4620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 考虑消费者需求 MZ/T 053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基本规范 建标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GB/T 24620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The elders 年龄大于或等于 60 周岁的中国公民。 3.2 自理老年人 The self care elders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能够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半自理老年人 The semi-self care elders 1 DB52/T 1128—2016 具有一定的自我生活能力,需要借助辅具或他人的帮助完成日常行为的老年人。 注:半自理老年人一般是指大脑思维基本清楚,基本能自我完成饮食、如厕,衣、食、住、行方面需要部分帮助的 老人。 3.4 社区 Community 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人民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 3.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Community Home-based elder care service 在社区内依据法律及合同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吃、住、游、购、娱及身心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服务 或救援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称。 3.6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Organization Of Community Home-based elder care service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 3.7 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care service Integrated Information Platform Of Community Home-based elder 应在区(市、县)搭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专业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连接区(市、县)、街 (镇、社区)、居委会(村)形成三级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 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商务服务、健康管理等服务。老年人足不出户、一个电话就可以在 家享受便捷的养老服务。 4 工作原则 4.1 工作原则 4.1.1 4.1.2 4.1.3 4.1.4 5 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社会化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内容及要求 2 DB52/T 1128—2016 5.1 日间照料服务 5.1.1 基本要求 5.1.1.1 5.1.1.2 5.1.1.3 5.1.1.4 施。 5.1.1.5 5.1.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符合建标 143-2010 要求。 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服务流程应诚信、安全、有效。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 尊重老年人,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服务应有遮挡,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制定老年人意外伤害的紧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一般要求 5.1.2.1 接待人员应如实、热情地向老年人及家属介绍中心的总体情况、服务项目及要求等。 5.1.2.2 应填写“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录 A,包含老年人及紧急联系人相关基本信息。填写 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后,在老年人或家属配合下,一般应在一星期之内开始提供服务。特殊服务要求 另行商定。 5.1.2.3 老年人信息登记表应至少保留三年。如老年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如实登记。 5.1.2.4 应填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日出入登记表”,参见附录 B,至少包含老年人出入日间照料 中心的时间、当日身体状况等信息。登记后,服务人员应给予适当指引服务。 5.1.2.5 应保证开展服务活动的环境整洁、卫生。 5.1.2.6 当老年人之间出现争执、纠纷时,应给予适当调解,避免事态升级。 5.1.3 服务流程 5.1.3.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热线电话、业务受理大厅、网上登记、传真等方式接收服务信息咨 询与反馈。 5.1.3.2 根据服务需求编制居家养老服务方案,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 他事项等。 5.1.3.3 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相应服务。 5.1.3.4 服务人员在服务结束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应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及时向服务机构反馈。 5.1.4 服务内容 5.1.4.1 基本服务 5.1.4.1.1 5.1.4.1.1.1 5.1.4.1.1.2 帮助。 5.1.4.1.2 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应为老年人提供远程教育、上网、阅览、绘画、书法等精神文化服务。 开展文艺、棋牌、健身、游戏、观看影视等活动时,老年人如有需要,宜给予适当指导 个人照顾服务 5.1.4.1.2.1 应为老年人提供午间休息服务,合理安排休息位,休息期间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5.1.4.1.2.2 应对环境进行适当调整,使其适应老年人休息需要,例如调暗灯光,避免强对流风等。 5.1.4.1.2.3 半自理老人如厕时,应给予适当协助 3 DB52/T 1128—2016 5.1.4.1.3 膳食服务 5.1.4.1.3.1 结合老年人生活、地域特点,为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尊重老年人民族宗教习 惯,应提前公布食谱,提供营养合理膳食。 5.1.4.1.3.2 应合理安排就餐位,提供餐巾纸,并放置在易于老年人取用的位置。 5.1.4.1.3.3 餐具应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就餐完毕应及时清理,并保证就餐环境清洁卫生。 5.1.4.2 适宜服务 5.1.4.2.1 个人照顾服务 5.1.4.2.1.1 如有需要,可提供协助老年人按时用药、测量血压及测量体温等服务。 5.1.4.2.1.2 如有需要,可提供助浴服务。当提供助浴服务时,应注意地面防滑,积水及时清理,提 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保护措施,服务人员应经过养老护理员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如有需要, 可协助洗浴。 5.1.4.2.1.3 如有需要,可提供理发、洗衣等服务。 5.1.4.2.1.4 如有需要,可由专业人员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为其制定科学合理的健康管理方案。 5.1.4.2.2 膳食服务 5.1.4.2.2.1 5.1.4.2.2.2 的要求。 5.
贵州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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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17-03-28 由 养老人 于 2023-05-13 10:52:4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