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12 6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1841—2022 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 2022 - 12 - 06 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 03 - 06 实施 发 布 DB 64/T 1841—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级原则 ........................................................................... 2 5 基本要求 ........................................................................... 2 6 分级护理评估 ....................................................................... 2 7 分级护理服务内容与标准 ............................................................. 4 8 评价与持续改进 ..................................................................... 4 附录 A(资料性) 老年人基本信息表 ..................................................... 5 附录 B(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 6 附录 C(规范性) 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表 ................................................ 12 附录 D(资料性) 分级护理综合评定表 .................................................. 15 附录 E(规范性) 分级护理服务标准 .................................................... 16 I DB 64/T 184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幸福颐养院、银川市民政局、西夏区民政局、宁夏幸福汇养老服务 公司、贺兰县中心敬老院、银川市中房宜居康养中心、兴庆区通贵鑫海康养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椿萱 康养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宏、姜继琴、丁薇、陈海霞、哈易辛、康桂琴、张武军、张新军、汪国超、 张菁、任风兄、崔玉豆、王秀梅、李嘉军、冯永胜、高雅莉、张浩、田晓琳。 II DB 64/T 1841—2022 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的分级原则、基本要求、分级护理评估、分级护理服务内容与 标准、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以及通 过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42195—2022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187—2021 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自理能力 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用于判断进食、洗 澡、修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等方面的依赖水平。 运动能力 个体完成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最基本动作或基础运动动作的身体条件。 精神状态 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能力。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个体在视力、听力,以及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老年人能力评估 1 DB 64/T 1841—2022 通过对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等影响其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测评,判断其日常生活活 动的能力状况,为分级护理提供依据。 分级护理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疾病情况以及安全风险而 确定的护理级别。 4 分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标准,提高行业对老年人分级护理的认同度,保障养老机 构和老年人权益。 养老机构应建立分级护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照护等级评估规范、 分级护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评估制度。 养老机构应结合老年人健康评估制度,按照《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规范》 的相关要求,对老年人进行健康评估与风险评估,对分级护理服务进行动态管理。 养老机构应将分级护理相关资料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应根据分级护理服务规范,建立相对应的收费标准。 5 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应建立与机构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要求。 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 JGJ 450—2018 的相关要求,且有专人对设施设备进行管理 和维护。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的相关要求。 养老机构开展分级护理服务的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相 关要求。 养老机构应设立评估室进行入院评估,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评估场所独立、安全,能较好地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 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的相关要求。 养老机构应与就近医疗机构建立绿色就医通道,或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应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MZ/T 187—2021 的相关要 求,均应持有健康证明。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 4 次,其中至少接受一次分级 护理服务的业务培训。 6 分级护理评估 老年人分级护理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分为主要指标和附加指标。主要指标有2个一级指标,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老年人健康 状况评估,附加指标有1个一级指标,为服务安全评估,见表1。 2 DB 64/T 1841—2022 表1 老年人分级护理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工具 自理能力 见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B.1 基础运动能力 见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B.2 精神状态 见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B.3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见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B.4 老年人能力见 附录 B《老年人 能力评估规范》 主要 指标 1.疾病状况参照附表 C.1.1《疾病状况评估表》 老年人健康 状 况见附录 C《老 老年罹患综合征、疾病状况、特 年人健康状况 殊照护 评估表》 进行评估 2.特殊照护参照附表 C.1.2《特殊照护评估表》 进行评估 附加 服务安全 服务九防 指标 6.1.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填写《老年人基本信息表》(见附录 A),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见附录 B)对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能力评估,确定老年人五个能 力等级,即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6.1.2 老年人健康状况通过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疾病情况、特殊照护三个维度进行评估。按照(附录 C)《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有”,老年人健康问题计数为“1”, 将评估结果为“有” 的条目相加,即为老年人健康问题条目总数。 6.1.3 根据老年人能力分级和老年人健康状况两个维度评估情况,最终确定五个能力等级,对应老年 人护理分级,分 1 级~5 级。在此基础上,结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评估指标,对护理等级进行修正,当 服务安全有 1 项~2 项高风险时,在相应的老年人护理分级上上浮一级,当老年人护理分级为 1 级时, 等级不变。 6.1.4 老年人能力评估需由医学、护理、康复、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养老护理、社会 工作等专业背景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环境宜安静、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清新、 温湿度适宜。 6.1.5 老年人入住接受初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应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定期评估;若老年人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再评估,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病情的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分级护理级别 6.2.1 根据老年人五个能力等级,相对应将老年人分为 5 个护理等级,护理 5 级(能力完好)、护理 4 3 DB 64/T 1841—2022 级(轻度失能)、护理 3 级(中度失能)、护理 2 级(重度失能)、护理 1 级(完全失能)。见表 2《分级护理 对应表》 表2 分级护理对应表 二个维度 护理分级 5级 4级 3级 2级 1级 老年人能力等级与分值 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项数 完好(总分≥90) 1-2 项 完好(总分≥90) ≧3 项 轻度失能(总分 66-89) 1-2 项 轻度失能(总分 66-89) ≧3 项 中度失能(总分 46-65 分) 1-2 项 中度失能(总分 4
宁夏-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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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2-10-22 由 养老人 于 2023-09-26 21:40:1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