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青民 〔 2022〕101 号 关于印发 《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实施细则 》 的通知 各区 (市 ) 民政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场监 管局 : 为推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 优化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 〔 2022〕 10 号 ) 落 实 落 地 , 就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了 实 施 细 则 , 现 予 以 印 — 1 — 发 , 请抓好落实 。 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青岛市市场监督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管 理 局 2022 年 12 月 12 日 — 2 — 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 提升养老服 务水平 ,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 步 优 化 完 善 居 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措 施 的 通 知 》 (青 政 办 发 〔 2022〕10 号 ) 有关要求 , 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 一 、 关于完善镇 (街道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一 ) 采取新建 、 改 扩 建 、 利 用 闲 置 设 施 等 方 式 , 对 镇 (街 道 ) 居 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 进行提升 , 进一步扩大面积 , 增加服务功能 , 完善后的养老 服务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 1 . 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 长短期托养床位 不少于 20 张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不低于 200 张 ; 2 . 配备容纳不少于 40 人就餐的餐厅 ; 3 . 配备居家上门服务质量监控大屏 ; 4 . 设 置 助 餐 配 餐 区、 医 疗 护 理 区、 助 洁 助 浴 区、 长 短 期托养 区 、 康 复 辅 具 租 赁 区 、 康 复 训 练 区 等 六 个 主 要 功 能 区域 。 (二 ) 养老服务中心用房由属地政府无偿提供 , 主 要 通 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保障 : — 3 — 1 . 区 (市 ) 政 府 、 镇 (街 道 ) 将 闲 置 的 或 调 剂 使 用 的 房屋设施提供给养老服务中心 ; 2 . 由镇 (街 道 ) 租 赁 社 会 房 屋 资 源 , 提 供 给 养 老 服 务 中心 ; 3 . 市 、 区 (市 ) 两 级 国 资 部 门 对 国 有 企 业 闲 置 的 房 屋 资源进行摸底清查 , 对交通便利 、 临近居民区的闲置 房 屋 , 国有企 业 要 优 先 低 价 租 赁 给 属 地 镇 (街 道 ), 由 镇 (街 道 ) 将房屋设施提供给养老服务中心 。 (三 ) 一 个 镇 (街 道 ) 原 则 上 设 立 一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 确因辖 区 面 积 大 、 人 口 密 集 等 原 因 , 不 能 满 足 老 年 人 需 求 的 , 同一镇 (街道 ) 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 , 设立的第二家 养老服务中心享受同等补贴待遇 。 (四 ) 重新选址建设或在原有基础 上 进 行 改 、 扩 建 , 房 屋建筑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服务 中 心 , 由 区 (市 ) 民政部门委托第 三 方 评 估 组 织 重 新 评 估 后 , 未 兑 现 一 次性建设补助的 , 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兑现 ; 已兑现一次性 建设补助的 , 补齐建 设 补 助 差 额 。 以 上 所 需 资 金 由 区 (市 ) 财政统筹兑现 。 二 、 关于推动村 (社区 ) 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 (一 ) 在今年建设完成 200 处村 (社区 )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站 (以下简称养老服务站 ) 的基础上 , 力争 2024 年年底前 , 实现全市社区和行政村基本全覆盖 。 养老服务站建设需具备 — 4 — 以下条件 : 1 . 房屋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300 平 方 米 , 行 政 村 养 老 服 务 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350 平方米 ; 2 . 配备可容纳不少于 20 人就餐的餐厅 ; 3 . 配备老年人活动等相关功能区 。 (二 ) 养老服务站用房由属地政府无偿提供 , 主要 通 过 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保障 : 1 . 区 (市 ) 政府 、 镇 (街道 )、 村 (社区 ) 将闲置的或 调剂使用的房屋设施无偿提供给养老服务站 ; 2 . 由镇 (街道 )、 村 (社区 ) 牵头租赁社会房屋并提供 给养老服务站 ; 3 . 市 、 区 (市 ) 两 级 国 资 部 门 对 国 有 企 业 闲 置 的 房 屋 资源进行摸底清查 , 对交通便利 、 临近居民区的闲置 房 屋 , 鼓励国有企业优先低价租赁给属地镇 (街道 ), 由镇 (街道 ) 将房屋设施提供给养老服务站 。 (三 ) 养老服务站 由 区 (市 ) 民 政 部 门 委 托 第 三 方 组 织 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 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 在 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 , 整合残疾人服务站和社工站功能的 , 每整合一项增加 1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 三 、 关于农村养老服务补贴 (一 )85 周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含助餐服务 ) 时 , 当月消费满 100 元 , 政府给予 50 元补贴 — 5 — (实现方式 : 单笔消费按 6 .66 折进行折扣 , 每月最高补贴不 超过 50 元 )。 如老年人到 助 餐 机 构 就 餐 , 先 享 受 6 .66 折 折 扣后 , 再享受每人每顿午餐 3 元的就餐补贴 (法定节假日和 公休日除外 )。 (二 )70-84 周岁农村老年人到助餐机构就餐 , 按照每 。 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三 )70 周 岁 及 以 上 农 村 2-5 级 失 能 、 失 智 老 年 人 签 约家庭养老床位的 , 当月消费满 200 元 , 政府给予 120 元补 贴 (实现方式 : 单笔消费按 6 .25 折 进 行 折 扣 , 每 月 最 高 补 贴不超过 120 元 ); 享受完 6 .25 折折扣后 , 再享受 6 .5 折家 庭养老床位优惠 ; 在接受助餐服务时 , 再按照每人每顿午餐 3 元的标 准 进 行 补 贴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公 休 日 除 外 )。 如 需 上 门送餐服务的 , 再按照送餐距离给予助餐机构 2-4 元的送 餐补贴 。 70 周岁及以上农村 2-5 级失能 、 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 社区养老服务 (含助餐服务 ) 时 , 当月消费满 200 元 , 政府 给予 120 元补贴 (实现方式 : 单笔消费按 6 .25 折进行折扣 , 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 120 元 ); 享受完 6 .25 折折扣后 , 在接 受助餐服 务 时 , 再 按 照 每 人 每 顿 午 餐 3 元 的 标 准 进 行 补 贴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 如需上门送餐服务的 , 再按照 送餐距离给予助餐机构 2-4 元的送餐补贴 。 (四 )60-69 周 岁 农 村 2-5 级 失 能 、 失 智 老 年 人 签 约 — 6 — 家庭养老床位的 , 当月消费满 200 元 , 政府给予 120 元补贴 (实现方式 : 单笔消费按 6 .25 折进行折扣 , 每月最高补贴不 超过 120 元 )。 先享受 6 .25 折折扣后 , 再享受 6 .5 折家庭养 老床位优惠 。 60-69 周岁农村 2-5 级失能 、 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 区养老服务 (含助餐服务 ) 时 , 当月消费满 200 元 , 政府给 予 120 元 补 贴 (实 现 方 式 : 单 笔 消 费 按 6 .25 折 进 行 折 扣 , 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 120 元 )。 (五 )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通 过 青 岛 养 老 服 务 信 息 监 管 平 台 , 每季度末向区 (市 ) 民政部门提交 《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综 合补贴申请表 》 及通 过 平 台 获 取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区 (市 ) 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 于次月拨付资金 。 四 、 关于老年人助餐服务 老年人 助 餐 服 务 机 构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制 餐 、 送 餐 等 服 务 , 需严格遵照 《青岛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暂行规定 》 (见附 件 1) 要求执行 。 五 、 关于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评估 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评估坚持公开透 明 、 公 平 公 正 、 以评促 管 、 客 观 量 化 的 原 则 , 综 合 考 虑 服 务 项 目 专 业 化 程 度 、 服务人次 、 服务质量 、 服务成本等因素 , 按照 《青岛市 居家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运 营 质 量 等 级 评 估 指 引 (试 行 )》 (见附件 2) 对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定级 。 — 7 — 附件 :1 . 青岛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暂行规定     2 . 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质量等级 评估指引 (试行 ) — 8 — 附件 1 青岛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老年人助餐服务 , 是指依托老年人助餐服务机 构 , 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 制餐 、 送餐等服务 。 第二条   老 年 人 助 餐 服 务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助 餐 机 构 ), 是指镇 (街道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村 (社区 ) 居家养 老服务站 、 区 (市 ) 设立的助老大食堂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利 用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开设的具备老年人助餐功能的养老服务 站等 。 助餐机构需与镇 (街道 ) 签订协议 , 区 (市 ) 民政部门 审核备案 , 录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 , 统一备案编码 后 , 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 。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助餐服务的监督管理 、 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 并根据市场价格的浮动情况 , 定期进行 助餐价格成本监测 , 指导各区 (市 ) 开展助餐服务 。 各区 (市 ) 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统 筹规 划 、 政 策 指 导 、 监 督 管 理 、 资 金 管 理 及

pdf文档 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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