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青民 〔 2021〕62 号 关于印发 《青岛市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中心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运营 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 各区 (市 ) 民政局 、 财政局 : 现将《 青岛市街道( 镇)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约家庭养 老床位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 岛 市 民 政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 1 — 青岛市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 全面提升养 老 服 务 水 平 的 实 施 意 见 》 (青 政 发 〔 2019〕32 号 ) 精神 , 全面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 加快推动 居家 、 社 区 与 机 构 养 老 协 调 发 展 , 更 好 地 满 足 老 年 人 多 样 化 、 个性化养老需求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养老床位是指由居家的青岛市 户籍 60 岁以上老 年 人 与 所 在 区 (市 ) 街 道 (镇 ) 级 居 家 社 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签约服务形成的养老床位 。 家庭养老床 位共分三种类型 : (一 ) 自理型 家 庭 养 老 床 位 。 健 康 活 力 老 年 人 、1 级 失 能 老 年 人 、 轻 度 和 中 度 失 智 老 年 人 与 所 在 区 (市 ) 街 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 服 务 中 心 签 约 的 , 为 自 理 型 家 庭 养 老 床位 。 (二 ) 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 。 经专业评估组织评估 认 定 为 2-5 级 的 失 能 、 重 度 和 极 重 度 失 智 老 年 人 , 与 所 在 区 (市 ) 街道 (镇 ) 级居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签 约 居 家 养 老 服 — 2 — 务项目 (包括长期护理 保 险 的 医 疗 护 理 项 目 ), 签 约 服 务 期 1 年以上且实际服务时间连续达到 2 个月以上的 , 为护理型 家庭养老床位 。 (三 ) 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 。 街道 (镇 ) 级 居 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一与街道 (镇 ) 的政府兜底服务对象 签约居家养老项目的 , 为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 。 政 府兜底服务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 1 . 本市户籍 60 岁 (含 ) 以上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特 困老年人 ; 2 . 本市户籍 60 岁 (含 ) 以上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 3 . 本市户籍 60 岁 (含 ) 以上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失独老 年人 。 第三条   街道 (镇 ) 在区 (市 ) 民政部门的指导下 , 负 责组织好本街道 (镇 ) 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 居家社 区养老服务中心设施由区 (市 ) 民政部门或街道 、 社区免费 提供 。 各社区 (行政村 ) 要积极支持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 在入户宣传 、 服 务站设施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 。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由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 — 3 — 老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 每 个 街 道 (镇 ) 原 则 上 设 立 一 处 街 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 由 各 街 道 (镇 ) 通 过 竞 争 方式公开 选 取 有 实 力 、 专 业 能 力 强 的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参 与 运 营 。 街道 (镇 ) 所辖的每个社区 (行政村 ) 原则上设立一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 , 由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 心统一运营 。 第五条   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街道 (镇 ) 级居家社 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具 备 市 医 保 部 门 认 定 的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定 点 单 位 资质 ; (二 ) 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 原则上应为三 星 级 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 第六条   由政府免费提供给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 心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600-1000 平方米 ,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中心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1000-2000 平方米 。 第七条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以 下服务功能 : (一 ) 医疗护理服务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 老 服 务 中心应设立医疗服务区 , 建设医生护士团队 , 提供医疗机构 标准医疗护理服务 。 (二 ) 生活照料服务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 老 服 务 中心应设立助浴室 , 建设居家护理员团队 , 提供包括助洁助 — 4 — 浴 、 排泄护理 、 安全护理等生活照料服务 。 (三 ) 康复保健服务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 老 服 务 中心应 设 立 康 复 理 疗 室 、 康 复 辅 具 租 赁 室 , 提 供 康 复 保 健 服务 。 (四 ) 长短期托养服务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 区 养 老 服 务中心应设立托养床位 , 提供长期 、 短期 、 日间托养服务 。 (五 ) 助餐送餐服务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 老 服 务 中心应设立中心厨房和餐厅 , 提供送餐和堂食服务 。 (六 ) 精神慰藉服务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 养 老 服 务 中心应设立娱乐室 、 文化活动室等文娱服务设施 , 提供精神 慰藉服务 。 鼓励 街 道 (镇 ) 级 居 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嵌 入 医 疗 服 务 、 残疾人服务 、 社会工作 、 军休活动等功能 。 第八条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行等级 评估 :5A 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镇 级中心不低于 2000 平方米 )、 托养床位 数 不 少 于 20 张 (镇 级中心 不 少 于 50 张 )、 签 约 服 务 家 庭 养 老 床 位 不 少 于 300 张 、 服务功能满足第七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4A 街 道 级 中 心 房 屋 建筑面 积 不 低 于 800 平 方 米 (镇 级 中 心 不 低 于 1500 平 方 米 )、 托养床位数不少于 15 张 (镇级中心不少于 40 张 )、 签 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 200 张 、 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 定的条件 ;3A 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 — 5 — (镇级中 心 不 低 于 1000 平 方 米 ), 托 养 床 位 数 不 少 于 10 张 (镇级中 心 不 少 于 20 张 ), 签 约 服 务 家 庭 养 老 床 位 不 少 于 100 张 、 服务 功 能 满 足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 并经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认定的 , 政府依据 评估结果 , 按 5A、4A、3A 等 级 分 别 给 予 街 道 (镇 ) 居 家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60 万元 、40 万元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 第三章   签约服务 第九条   有意愿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 (含其监护 人 ), 可在所在区 (市 ) 自 主 选 择 街 道 (镇 ) 级 居 家 社 区 养 老服务中心 , 在现场或通过青岛养老地图签约或预约 。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服务项 目清单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对全市居 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测 , 监测报告定期在青岛养 老地图上发布 。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根据 监测报告 , 合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清单 , 同 步在青岛养老地图上发布 。 第十一条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 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 、 健康状况 、 经济状况 、 精神状态等因 素 , 做好签 订 服 务 协 议 、 制 定 照 护 方 案 、 建 立 服 务 档 案 等 工作 。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 位 , 能 够 自 理 、 — 6 — 1-2 级失能和 3-5 级失能 、 重度失智的城镇户籍服务对象 每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分别为 400 元 、900 元和 1200 元 。 农村户籍服务对象每月享受服务的标准分 别 为 300 元 、 675 元和 900 元 。 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 (含其监护人 ) 根据 需要在政府购买服务标准范围内自行选择 , 由街道 (镇 ) 级 中心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后 , 报区 (市 ) 民政部门备案 后实施 。 区 (市 ) 民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 的服务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 每两个月结算一次服务费用 。 第十三条   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服务 频次 、 权利义务 、 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 、 风险责任 、 法律责 任 、 争议解决途径等 。 第十四条   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 服务协议 , 安排具有资质的护理人员上门提供养老服务 。 专 职工作人员应与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 动合同 , 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 助餐人员 需持有健康证等 。 第十五条   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 (含其监护 人 ) 应根据服务协议 , 根据所选服务内容 , 通过 “家庭养老 床位服务 ” 小程序向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 专用账户缴纳费用 。 第十 六 条   家 庭 养 老 床 位 服 务 无 法 履 约 的 , 经 街 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对象协商后可终止服 — 7 — 务 ; 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的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 理 , 双方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 第四章   适老化改造 第十七条   政府对街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据实拨付护理型和政府购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 补贴 。 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的补 贴 标 准 为 1000 元 , 政 府 购 买服务型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标准为 2000 元 。 第十八条   区 (市 )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程 督 导 街 道 (镇 )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施适老化改造 , 实施前应与服务 对象签订改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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