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购需求 关于采购需求的说明 1. 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采购人所提采 购需求,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 2.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醒目方式为标注“*”。本章中标注“*”的要求 为实质性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 对于实质性要求的, 应使用“*”标注;如未使用“*”标注,即便使用“拒绝” “不接受” “无效” “不 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表述的,也视为非实质性要求。 3.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 和评标办法规定填写。 4.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本章中标注“▲”的服务为主要标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 时必须将采购的主要标的标注“▲”。 6.供应商应考虑到国家、省、市关于人工工资社保等规定进行综合报价,应 包含一切税费。 7.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 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 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 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 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如下表所 示)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采购标的性质予以明确。 附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农、林、牧、 渔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营业收入 (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从业人员 (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 (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从业人员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1 50≤Y<500 Y<50 (X) 零售业 交通运输 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 业★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房地产开 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 营业收入 (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从业人员 (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从业人员 (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从业人员 (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从业人员 (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 (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从业人员 (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 (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 (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2 1000≤Y<5000 Y<1000 其他未列 明行业★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 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 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 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 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 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 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 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 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 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 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采购需求说明 一、服务需求 1.实施范围。芜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2.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条件: (1)具有芜湖市户籍 且在我市长期居住的,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保边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 组及中间偏下组人员等县市区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2) 本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对象失能、部分失能是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 ) 等标准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 (3)老年人有相对固定 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建床的住房拥有产 权或长期使用权,拟建床的住房应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至少三年内未纳入当地 拆迁改造规划。服务对象应自愿接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或)居家养老上门服 务,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 利。其中,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应有共同居住且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如 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3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参照《芜湖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 况并结合其意愿,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 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 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 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实施方案》内附件 10)。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 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 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 急处置。 4.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参照《实施方案》,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并结合其 意愿,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及其他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制定个 性化照护计划,签订照护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生活照料、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内容可参考《实施方案》内附件 11)。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 不少于 30 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5.服务协议:由项目承接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分别签订家庭养老床位 建设及居家上门服务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工程时间和居家上门服 务内容等,明确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警与 风险事项告知。 *6、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按照每户结算最高不超过 6200 元(含设备及 1 年 信息通讯费用及不少于 12 次的回访服务)。其中,对已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家庭, 每户结算最高不超过 4000 元,改造内容原则上不重复。(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 章,格式见招标文件通用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7、居家上门服务: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未建 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按照结算最高不超过 240 元/人/月 标准,服务期内开展不少于 30 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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