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淮安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项 目 项目编号: JSZC-320800-JZCG-C2024-0063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 0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1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受淮安市民政局的委托,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升 级改造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参加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淮安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 在 淮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czj.huaian.gov.cn/col/13924_326175/index.html)自行免费下 载磋商文件,并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 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JSZC-320800-JZCG-C2024-0063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预算金额:302.14 万元 (五)最高限价:302.14 万元 (六)采购需求:淮安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详见第五 章采购需求。 (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20 日历天。 (八)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九)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3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 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6.1 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方式: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一)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14:30 (二)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地址:“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3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 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淮安市民政局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 106 号 联系方式:栾旭莉 139120771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 16 号 联系方式:王文真 0517-80996108 八、其他 1.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C A 数字证书和公章 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 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 称苏采云系统)的 CA 数字证书、公章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 C A 和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公章。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 购项目,需要更换 CA 数字证书和公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 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 e9.html。 领取 CA 和办理公章(请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 16 号淮安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二楼 13 号 CA 办理窗口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 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 4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2. 有关本次磋商活动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淮安市政 府采购中心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3. 本次采购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供应商 2.1 满足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 规定等。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 这些费用。 4.2 本次项目不收取文件工本费和成交管理费。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5.1 磋商邀请 5.2 供应商须知 5.3 评标标准 5.4 合同格式及条款 5.5 项目采购需求 5.6 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磋商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通过 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磋商截止时间前五日收到的 6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7.1 在磋商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 磋商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 7.2 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更正公告将作为 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7.3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 中心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 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 家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分项 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磋 商响应函等部分。 9.2 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 不一致,请以“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 10.证明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磋商响应标的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0.2 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 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 11.分项报价表 7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分项报价表。 11.2 磋商货币。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 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2.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如有) 12.1 供应商需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 并说明原因。 12.2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3.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安排及其他(如有) 13.1 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 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 能力等。 13.2 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培训计划。 13.3 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标的的主要组成部分、功 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等。 14.磋商响应函 1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 15.磋商有效期的延长 15.1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 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 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 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 效期。 16.方案部分(如果本项目涉及的话) 16.1 本项目评标标准中的方案部分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 16.2 编制要求: 行间距为 1.5 倍行距;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不得 8 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有任何页码、加粗、斜体、下划线等标记,更不能出现公司名称、以前所承担 过的项目名称以及其他带有暗示性的语言或标记,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 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它投 标人的特殊做法。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 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16.3 供应商需按 16.2 的要求编制方案,否则按未提供方案处理。 17.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 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 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 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8.响应文件的签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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