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 改革发展的意见》,切实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 以“降低用地成本、盘活存量空间”为核心,破解发展瓶颈, 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养老用地空间需求 (一)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同级民政部 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 划,核心内容按法定程序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汇 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避免重复规划、资源浪费。 (二)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结合《社区生活圈规划 技术指南》,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鼓励“住宅+养 老”“商服+养老”“医疗+养老”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减少 单独占地成本。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 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建项目 涉及规划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商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值的地区,可结合 1 实际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 空间安排,优化规划标准,优先利用存量空间布局养老项 目。 二、创新供地方式,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四)将养老服务设施、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和医养 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及重大银发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 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五)对单独成宗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面 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 土地使用者可按需选择供地类型。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在 2 年内缴清,其中第 1 年缴 纳的土地价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 50%。 (六)支持地方结合养老项目类型,在不低于协议出 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 让底价。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 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和最低出租年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租 金调整周期与缴纳方式。 (七)在保障市场公平前提下,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不含兼容商品住宅的)可带机构类型、运营方式、床位 数量、服务质量、安全要求等准入条件出让(租赁)。银 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可带产业准入条件供地,确保用地与 2 产业发展相匹配。 三、激活存量资源,释放低成本养老空间 (八)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 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闲置学校、 社区用房、培训疗养机构场地,以及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 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改造或增设养老服务设施、 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等服务, 五年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无需办理土 地用途变更,不增收土地价款。 (九)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社区生活圈规 划技术指南》及适老化要求,针对利用存量土地和建筑物 发展养老服务的,按照《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 南》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简化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详细 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明确调整条件、时限和材料清单,让 存量空间“快调整、早使用”。 (十) 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 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 下,可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符合《划拨用地 目录》的,原划拨土地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土地不 增收因规划调整产生的土地价款。 四、盘活农村存量,降低农村养老用地门槛 (十一)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设 3 施及村卫生室等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优先利用农村闲 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统筹纳入村庄规划或乡镇级国土空 间规划,明确用地安排,避免占用耕地。 (十二)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闲置集体建设用 地自办养老设施,或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 其他主体合作举办,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符合条件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国家入市改革要求,通过合理 确定底价出让、长期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和医养 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建设。 五、创新组合供应,适配康养新业态 (十三)针对温泉康养、森林康养、旅居康养等新业 态,鼓励地方探索“跨资源门类、跨权利类型”的自然资源资 产组合供应方式,统筹配置存量土地、林草、水域等要素 提升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精准匹配新业态空间需求, 推动养老与文旅、健康产业融合,实现“存量要素组合用、 综合效益最大化”。 六、优化登记服务,降低盘活融资成本 (十四)对年代久远、权属材料不全的养老服务设施、 拟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存量土地房产,地方建立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缺 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 时限,简化审核流程,加快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4 (十五)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产权明晰 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时,不动产登记机构高效办理抵押登记, 助力养老机构通过存量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 七、严格监管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六)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养 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 划“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存量空间资源按约定 用于养老服务。 (十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 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养 老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发周期,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交付运 营方式,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要求,由相关 部门加强监管。 (十八)各级自然资源、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 同推进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依托国土空间 基础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 同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存量资源转型、低成本供地等情况, 确保降本措施惠及养老项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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