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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发〔2026〕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 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 局、体育行政部门、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 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 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残联、老龄办: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 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 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 略的重要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构建适合我国 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 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守望相助、和 衷共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 龄化理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近就便, 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探索 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 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 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 化养老服务需求。 到 2030 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 施覆盖率不低于 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 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 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到 2035 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 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 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 (一)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 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 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 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摸排需求和供给情 况,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 病防治宣传等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 有人帮、病时有人管”。支持通过设立“中心户+互助员”、组 建志愿服务队、分片区服务等方式,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鼓励培养专业化互助性养老服务运营团队,提升服务质量 和可持续性。深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指 导乡镇(街道)落实履职事项清单,建立独居、空巢、失 能、重残等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台账。有条件的 地方探索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各地通过邻里互助、 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 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整合 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 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特殊 困难老年人或居住偏远、相关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老年人, 集中搬迁居住在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的同一社区、 院落、楼宇等聚居生活,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 地方可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等提供服务。人口较 少、自然灾害多发、生活环境恶劣的自然村(组)可按规 定集中搬迁居住,组织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 方积极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康复护理、健康教 育、传染病预防等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 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 合作、提供服务。 (三)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各级老龄办推动将互 助性养老服务纳入“银龄行动”内容,组织以“互助养老”为主 题的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养老服务信 息系统、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建立统一的互助 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鼓励建立跨区域通存通兑平 台;探索建立时间(积分)转让机制,将本人服务时间 (积分)转让给直系亲属使用;创新互助性养老服务价值 转化机制,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积分)兑换为养 老服务、社会实践学分等。鼓励在村(社区)设立“互助物 资共享站”,配置老年人常用的助行、助视等康复辅助器具, 开展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三、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四)加强互助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建设邻里互助 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已建养老服 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未建养老 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宜 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 设施。积极拓展多样化互助性养老服务活动空间,鼓励在 确保安全前提下,改造利用闲置房屋、村(社区)空余场 地等开展服务。加强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适老化 建设和改造。 (五)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统筹基层公共服务 设施或场所,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 践站等,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化针对老年人的文 明实践活动。引导小型商超、村(社区)便利店、餐饮企 业、村卫生室等场所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为互助性 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六)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鼓励各类养老服 务机构积极融入“养联体”建设,采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 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 供活动平台、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探索“物业+互助养老”, 发挥物业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优势,对互助性养老服 务给予便利,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四、强化互助服务要素支持保障 (七)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 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作用,积极链接人员、设 施、资金、服务、技术等,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 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 应加强对参与互助服务人员的培训,针对专业化程度较强、 风险较高的服务需求,及时向相关养老服务机构转介,并 做好服务衔接。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开 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提升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完善支持发展措施。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 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方式,支持互助性养 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 务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集体经济组 织可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将互 助性养老服务纳入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重点内容和老年大 学志愿服务活动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互助性养老 服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九)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鼓励基层老年协会、 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通过提供 专业咨询、技能培训、资源链接等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 专业化引导和支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低龄健康老年 人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代买代办、寻医送药、 探访关爱、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各地创新社 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 促进供需对接、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 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或者 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预防和协调处 理矛盾纠纷,对积极参与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适当方式给 予表扬激励。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培育互助文化。 (十一)促进互助服务规范化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积极引导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帮助提升服务规范化、机 制化水平。组织和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参与互助 性养老服务的各方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 纷处理方式等。研究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范。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互助性养老服务理念, 弘扬孝亲敬老、守望相助传统美德。结合重阳节、敬老月 等开展主题宣传、政策解读、案例分享等活动。鼓励各地 组织开展“互助养老主题日”等活动,增强老年人互助意识。 (十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将 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作为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支持引导,组织开展好新时代“银龄行动”,将互助性养 老服务纳入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任务范围, 指导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并联合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提升互助性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合职能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指 导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土 地或者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企业积极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 略重要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 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并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加强对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帮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 责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宣传活动。体育部门指导老年 人体育协会以体育活动为纽带促进老年人互助,助力完善 互助性养老服务。残联负责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做好残疾老 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总结 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6 年 3 月 3 日
2026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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