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3〕9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50 号文件推进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 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 〔2012〕50 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实现“老有善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 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 2015 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 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 2.4 万张,养护型和医护 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 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 32 张, 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 55%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 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连续 3 年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市级重点建设市社会福利中心二 期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 1 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 施;每个街道建设 1 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 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互助养老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 养老平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 务。 (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为老 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 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发展老年 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 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 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 1 (三)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 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 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市财政给予补助。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 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 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 80 岁 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 付能力。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我市教育实际,有关普通高校和职业院 校合理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 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 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 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 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 志愿者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 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 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 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按照国家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和消防要求 , 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 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 “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 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 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 50%。市和各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三)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 、 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市 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非营利性新(扩)建(含购建)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规 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 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给予每张床位补助 2500 元;对其他县(市、区)(不含泗水县、金乡县,下同)给予每张床位补助 2000 元。 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 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 1000 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 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 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 3 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 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 300 元、500 元和 600 元。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 按 照 《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标 准 》 ( 建 标 143— 2010)规定的建筑面积,在省补助的基础上资助 7 万元。支持城市街道具有老年人托 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达到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每处给予 15 万元的 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推广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市级按 2 照每个 3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 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具体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 定。 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 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 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 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 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四)保障土地供应。落实省政府关于土地优惠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 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 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 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 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 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 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 地建设用地。 (五)实行税费减免。落实省政府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对养老院类的养老 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 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 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 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 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 服务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 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 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 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 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 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 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 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 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 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 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 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 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 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 3 护理员培训力度。市、县两级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职业院校、 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 , 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 务。 (八)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 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 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 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 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 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 2 年内缴 足。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50号文件推进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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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13-06-24 由 养老人 于 2021-09-16 16:33:5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