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鲁政发〔2012〕50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根 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现就加快 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 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的 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 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 床位缺口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 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各 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不断满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 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 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 2015 年,基本建立以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 五”期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 25 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 类养老床位总量的 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 30 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 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省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 全员持证上岗。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 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 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 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 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 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 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 围扩大到 80 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 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 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省级重点建设 1-2 所大型综 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市、县(市、区)至少建设 1 处以 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 1 所具 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 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 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 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 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 用于养老服务。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 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 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 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 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 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 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 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 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 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 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 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 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 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 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 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 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 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 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 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 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 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 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于发展服 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 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 50%。省和各地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 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 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 对东、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 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分 别给予每张床位 4500 元、5500 元、65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 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 2000 元、25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 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 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 占有率连续 3 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 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 360 元、600 元和 720 元。支持加快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 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省 级分别资助 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 目建设和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按每个 100 万元标准择优以奖代补。具体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 施方案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 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 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 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 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 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 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 救助项目。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 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 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 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 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 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 (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 (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 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 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 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 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 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 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 注册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 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 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 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 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 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 主动为长期卧床、70 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专门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 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 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 省、市、县三级分别培训高级、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省级依托 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对参加省组织的高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省级对每人补贴 2000 元。 各级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 (八)、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 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 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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