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 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 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住建局、质监局、卫计委、 老龄办: 为探索建设县(县级市、市辖区)、街道(乡镇)、社 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体系,逐步优化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依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 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 2017 〕 39 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2018-2020 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 号),结合《养老服 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DB34/T 5044-2016),省民政 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卫计委、省老龄办联合制定 了《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9 日 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设县(县级市、市辖区)、街道(乡 镇)、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体系,逐步 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依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 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意见》(皖发 〔2017〕39 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2018-2020 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 号), 结 合 《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导 则 》 ( DB34/T 50442016),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以下简称 “三级中心”),是指具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资源链接、直接服务等功能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 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 中心(站)。 第三条 三级中心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资源下 沉、社区为主,社会主体、服务为先。 第二章 建设基础 第四条 设施基础。在城市,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 20 至 30 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 15 至 20 平方米 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 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 设指标要求的,市、县政府应于 2020 年前通过购置、置换、 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 建率纳入省政府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和省民生工程考核。 在农村,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 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 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 能。强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 主阵地作用,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 留守、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 第五条 布局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 时,应统筹考虑三级中心设置与布局,预留发展空间。注 重资源整合,各地要对本地区社区养老服务配建设施、各 类养老机构闲置资源、企事业单位老年人活动用房等进行 摸底统计,提高设施整合利用率;根据设施规模、地理坐 落等情况,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可合署设置。树立评估导向,结 合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 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依据老年 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合理布局三级中心 科学设置服务功能。 第六条 运营方式。推行三级中心社会化运营。培育专业 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 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街 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 (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鼓励以市、县为单位 对辖区内三级中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标准,提高辨 识度和服务效益。 第三章 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第七条 职能定位。负责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信息的搜集 和发布、养老服务成果和资源展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本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器、本地区养老服 务需求评估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开展家庭照护技术培训和 指导;指导辖区内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对 本区域内养老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进行行业监管,开展跟踪评估,受理投诉与建议。原则上 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置 1 个。 第八条 设施规模。以县级民政部门为主体设置,原则上 利用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 与养老机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点等已有的 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600 平方米。 第九条 人员配备。通过成立居家养老行业协会、购买公 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配备人员,也可从改革改 制后的公办养老机构原编制中调剂解决。一般管理人员配 备不少于 5 人。 第十条 功能设置。县级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行业管理功能。设置区域养老服务管理办公室, 协助民政等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受 民政部门委托,指导做好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等工作, 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等,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等工 作;设置投诉窗口或监督电话,受理辖区内养老服务投诉 和跟踪处置。 (二)资源统筹功能。设有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 或者省市级信息平台(系统)子平台(系统),对辖区内 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人需求评估信息、为老服务企业 (社会组织)信息和资源等进行统筹管理;适时更新发布 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辖区内养老服务信用平台 定期发布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红黑名单。 (三)成果展示功能。开设服务资源展示和老年产品用 品体验场所,对辖区内优秀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 优秀养老服务案例、优质适老化产品用品等进行展示和推 介。 (四)服务主体孵化功能。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 会组织)孵化场地,为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无偿提供办 公场所。 (五)人员培训功能。设置培训场地,重点开展家庭照 护技术培训和指导;受场地规模限制的县级中心,依托院 校、专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 第四章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职能定位。受街道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各类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 展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负责涉老政务资源整合,提供 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业务办理;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资 源(家政、养老院、医疗护理)的整合与链接,对居民服 务需求提供转介服务;为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和服务 人员提供免费周转和休息场所;为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和志 愿服务储蓄工作。 第十二条 设施规模。以街道为主体,依据服务半径、覆 盖人口设置,区域面积较大的街道,可设立分中心。依据 服务半径设置的一般服务半径为 10 平方公里以内,依据覆 盖人口设置的一般应覆盖 5 万人左右(老年人口比例 15% 以上)。原则上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用房独立设置 确有困难的,可与养老机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服 务站点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 于 500 平方米。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通过公开 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 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养老护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人员, 必须有志愿服务者。 第十四条 功能设置。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功 能: (一)直接为老服务。根据需要设置餐厅、浴室、护理 站、文娱中心等为老服务场所,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 餐、助浴、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规模较大的 可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全托床位设置原则上少 于 10 张,主要用于为辖区内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 托养服务。 (二)服务转介功能。设有养老服务信息子平台(系 统),对接县级平台(系统),设置呼叫坐席,对街道辖 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家政、养老院、医疗护理)进行整合 与链接,对居民服务需求提供转介服务;设置免费周转和 休息场所,为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和服务人员提供周 转场地支持;与周边各类养老机构签订转介服务协议,为 短期托养服务结束后有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安排入住 相宜的养老机构。 (三)辅助管理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补贴受理窗口,受 街道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街道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补贴 申请;设置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办理中心,整合民政、 卫生计生、人社等涉老政务资源,为老年人咨询、办理涉 老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为第三方评估 机构提供评估场所,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 展所在街道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设置志愿服务登记管 理窗口,开展辖区内为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储蓄 工作。 (四)人员培训功能。根据县级中心统筹安排,设置培 训场地,重点开展家庭照护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第十五条 职能定位。受乡镇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各类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 展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负责涉老政务资源整合,提供 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业务办理;做好乡镇范围内养老服 务设施资源(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和人力资源(低龄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等)的整合与利 用;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队伍,进行相应的人员培 训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 指导签订赡养协议,营造农村养老服务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设施规模。以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为主体设置, 区域面积较大的乡镇,可设立分中心。可以利用农村特困 人员供养机构整合撤并后闲置设施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 中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已有服务设施 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500 平方米。 第十七条 人员配备。通过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特困人员 供养机构人员整并、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渠 道解决,一般人员配备不少于 5 人。充分发挥农村低龄老 年人、留守妇女等老年志愿服务者作用,补充发挥服务作 用。有条件的区域位置较好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可 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 量运营管理,运营方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日常管理、养老护 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有志愿服务者。 第十八条 功能设置。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具备以 下功能: (一)辅助管理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补贴受理窗口,受 乡镇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街道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补贴 申请;设置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办理中心,整合民政、 卫生计生等涉老政务资源,为老年人咨询办理涉老业务提 供便利;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 评估场所,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所在街 道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受乡镇委托,组织基层老年协 会、村医、留守妇女等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指导承接服务方,开展辖区内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 视走访;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督促子女与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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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2-03-09 由 养老人 于 2022-07-29 10:13:4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