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将《海淀区养老家庭照 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 会   2022 年 8 月 22 日   (联系人:赵迎春;联系电话: 13520982439、88862934)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贯 彻落实“七有五性”工作要求,进一步聚焦居家养老,保障居 家特殊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依 据《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京民养老发[2021]47 号),在《海淀区家庭养老照护床 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以下简称照护床位)是按照 “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按照 “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家庭参与”的工作准则,通过信息化 管理、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 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 年人床边。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应为海淀区户籍、 且在海淀区实际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60 周岁及以上重度残 疾人(残疾等级为 1-2 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 为 1-3 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   (二)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中度失能的 65 周 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自理的 80 周岁及以上 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居、空 巢指子女与老年人未在同一楼宇居住;孤寡指无子女、无 配偶、无法定监护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 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入 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统计范围)。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包括评估机构、护 理服务机构和适老化改造机构。   第五条 评估机构是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规定统一招 募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   第六条 护理服务机构应是在海淀区范围内依法备案、 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 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及服务站点), 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 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 应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且保险范 围与服务对象范围相一致。   (三) 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 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 专业培训。   (四) 提供家庭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 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 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 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五) 应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能 24 小 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 息,15 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   (六) 应贯彻执行海淀区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标 准,公示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服务标 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不良信息记录。   第七条 适老化改造机构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募的具 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的 机构。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家庭照护床位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助餐、助洁、 助浴、助行、理发、身体清洁、面部清洁(剃须)、修剪 指(趾)甲、修脚、助医、养老管家、关怀访视、心理慰 藉、专业指导及法规政策准许的其他各项服务。   第九条 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内容包括室内硬件改 造和护理辅助器具配置。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将享受家庭照护床位的重度失 能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畴,为老年人安 装“一键式”智能服务终端,提供建立健康档案、预约转诊、 开具长处方等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 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实时结 算。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包括适老化改造服务补贴、 护理服务补贴和机构运营补贴三类。   第十三条 适老化改造服务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残 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 〔2020〕15 号),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 改造补贴。   (二)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一 次性改造服务补贴。服务金额低于 2000 元的,按照实际支 出金额补贴;超出 2000 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已享受过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的,不再重 复享受。   第十四条 护理服务补贴(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仅限 于享受确定的服务,不发放现金):   (一)残疾等级为 1 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 级为 1-2 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 重度失能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补贴 600 元额度 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服务费用低于 600 元额度的,按照 实际服务费用补贴。   (二)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度或中度失能的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度或中度 失能 60-64 周岁残疾等级为 2 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 和等级为 3 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按照申请人实际发生服 务费用的 50%给予服务补贴,且轻度失能每月最高补贴 500 元、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补贴 900 元。申请人申请服务 补贴时未支付个人应缴费用的,不予支付服务补贴。   (三)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自理的 80 周岁及以上 独居、空巢、孤寡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月补贴 300 元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服务费用低于 300 元额 度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补贴。   (四)已享受护理补贴待遇的因公(工)致残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 补贴。已享受北京市失能护理补贴 200、400 元标准的残 疾老年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相应计减。   (五)海淀区居家养老失能护理互助保险及其他长期 护理保险的参保人与家庭照护床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机构运营补贴。为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老年 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每床每月服务时间超过 30 小时、 在北京市福利平台上录入并提交信息的养老机构,给予每 床每月 500 元运营补贴。 第六章 设立和补贴发放流程   第十六条 家庭照护床位采用“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 管理系统”作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床位服务进行全流程记 录和监管。服务分为评估、申请及初审、规划、审核、服 务、评价、补贴发放七个流程。   第十七条 评估。评估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 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 号)及 《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执行, 由申请人自愿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北京社会建设和民 政”微信公众号或属地街镇便民服务大厅申请,自费进行能 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等级。   第十八条 申请及初审。经能力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的 老年人可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海淀区养 老家庭照护床位设立申请表》,由社区(村)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社区(村)将老年人申请信息转递至所选 择的护理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规划。收到转递的申请材料后,由护理服务 机构规划师结合老年人需求情况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规 划,确定服务项目,出具服务规划书,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审核。街镇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照护床位设 立申请表、服务规划书及服务协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 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服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规划书及服 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对当次服务 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补贴发放。在家庭照护床位设立合规、评 估真实准确、补贴事项和材料审核真实完整、档案按规定 保存的基础上,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补贴按月发 放。每月 10 日前,各护理服务机构按月将服务发票、财务 明细账和银行流水、信息系统中导出的服务明细表(机构 版)报送所属街镇,街镇审核后,每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 付至各服务机构,同时将补贴发放明细表报送区民政局备 案。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家庭照护床位,视为服务 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 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 议;   (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整顿、 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四)其它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养老 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实行“三级”(区、街 镇、社区(村))综合监管,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残 联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区民政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街 镇应建立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监管 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街镇应加强对相应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 及时处理辖区内居家老年人关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 运营、服务的咨询和投诉。每月对辖区内养老家庭照护床 位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 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地对专 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 题。各街镇及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 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服务机构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服 务资格,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 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各街镇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期与《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

docx文档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政策 > 家庭床位 > 家庭床位适老化改造 > 文档预览
11 页 2 下载 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10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10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 发布于2022-08-25 由 养老人2023-04-22 14:59:59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养老文库是免费分享吗?( 答案: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