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民政部等八部门办公厅《关 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印发 《上海市适老化改造(含产品和服务)“焕新”活动实 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适老化改造(含产品和服务) “焕新”活动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民政部等八部门办公厅《关 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市 适老化改造(含产品和服务)“焕新”(以下简称“焕 新”)活动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实施范围) 居住在本市(不限户籍),年龄 60 周岁及以上, 对申请“焕新”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 造内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 第二条(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在“焕新”活动期间享受相 应“焕新”补贴,补贴比例为“焕新”合同约定的改造总 金额的 30%,每户最多补贴 3000 元(不含配套服 务费)。 其中,符合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补贴条件的 老年人家庭仍可按原渠道另行申请改造服务,并按原 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同一改造项目不能同时享受“焕新”补贴和居家环境 适老化改造补贴。 第三条(补贴方式) “焕新”活动期间,老年人可通过随申办、“上海市 居家环境适老改造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在申请页 面申请参加“焕新”活动;也可由子女、街镇居委等代 为申请。 老年人与参与“焕新”活动的改造服务商签订“焕新” 合同并根据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是指甲、乙双方 对设计方案、工程预算价确认后的合同金额)向改造 服务商付款时,直接扣减“焕新”补贴费用。“焕新”补 贴费用由改造服务商垫支,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审核通 过后,改造服务商向相关部门申领所垫付的补贴费用。 如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发生退款,老年人应将改 造服务商垫付的“焕新”补贴费用支付给改造服务商, 或由改造服务商在已收到的费用中扣除垫付的“焕新” 补贴费用后,双方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费用清算。未 能履行完毕的“焕新”合同不享受“焕新”补贴。 “焕新”改造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开票金额包 含补贴金额。 第四条(服务机构) 上海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平台及其在库产 品供应商和改造服务商为本次“焕新”活动的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当组建专门的“焕新”活动支持团队,做 好活动配置和服务人员培训;负责“焕新”合同的履行, 按合同要求组织改造,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改造任 务。 服务机构应当诚信经营,有力防范骗补套补行为, 严格规范依法纳统缴税,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 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民政、审计、 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五条(服务机构管理) “焕新”活动期间,由市民政局组织对服务机构进 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平台负责服务机构 的培训和管理,开发“焕新”活动管理系统,受理“焕新” 活动咨询和投诉处理等。 服务机构如在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 参与“焕新”活动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资金来源) “焕新”活动期间,补贴资金纳入本市绿色智能家 电家居补贴资金。配套服务费(每户 500 元)由市 民政局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资金申请) 每个月末,改造服务商提供所垫付的“焕新”补贴资 金明细,经上海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平台初审, 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确认后,申请拨付一定比例 的补贴资金,其余部分和配套服务费待审计完成后结 算。 第八条(资金审核拨付) 本市家电家居消费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委统筹安排。 本市“焕新”活动结束后,由市商务委、市民政局会同 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本市家电 家居消费补贴资金拨款,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 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向改造服务商拨付资金。配套服务 费由市民政局待专项审计结束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成立工作小组, 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 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 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实施期限) 本市“焕新”活动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凡合同签订日期在此 期间内的“焕新”合同均可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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