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 展的实施意见   辽卫发〔2023〕7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1 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 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2022〕25 号)精神,推动医 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 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医疗服务   (一)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 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失能 (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 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 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支持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 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将医疗服务 延伸至居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 康复服务”,创新居家医疗服务方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均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居家医药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门医 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提供的医疗 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 通成本、供求关系和服务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 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 收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三)改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 升行动,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有 效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社区医院)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 合服务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 和养老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 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等统筹规划、毗邻建设。(责 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要 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 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 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 院要建立并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进一步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提高行动不便或确有困 难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规范开展老年人慢性病长期 处方服务。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 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中医诊疗等服务,推广普及中医保 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机构   (五)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 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地 要积极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医疗卫生 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 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 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鼓励社会力 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 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 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 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 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 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 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安宁疗 护及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要综合 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备招 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 收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单独 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各地要摸清失能等老 年人底数,按照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 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社会 力量建设一批百姓住得起、质量有保证的专业化、集团化、连锁化、 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 人。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 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 负责)   四、优化服务衔接   (八)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 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鼓励医疗卫生机构 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 服务。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 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 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 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 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 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 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 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提 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通过 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确保医养 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 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 对接,建立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依托全民健康、全国老龄健 康、全国养老服务等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类老年健康相关数据, 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 关服务。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养老监护、康复辅助器具、中医数字 化智能产品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 慧健康养老服务。做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 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一)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 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制定 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 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按程序 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稳步推进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失能老年人护理提供基本保障。支持老年 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落地辽宁,将老年人 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 担,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经认定取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 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 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 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 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 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 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一开展老 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 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 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各地可采取公建民 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 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 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大对生活困难老年人扶助 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 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土地供应。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 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各地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 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 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 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 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允许盘活利 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 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 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优先保障接受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 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 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 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 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责任单位: 辽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六)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 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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