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1 - 2022 - 00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22〕71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 工作打造 “ 浙里康养 ” 金名片的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 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 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1 — 让全省老年人共享 “ 两个先行 ” 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 美好生活。 到 2025 年,“居家 + 社区机构 + 智慧养老”家门口养 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 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 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 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 .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 落 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 基本 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 省定要 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浙里 康养”专 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 实,不再列 出) 2 . 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 估,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 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 免费评 估 一 次。 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 保、健 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 机制,实 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责任单 位: 省 “ 浙里 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 .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 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保障基 — 2 — 本养老服务。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 服务 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面向所有浙 江户籍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定期 调 整。 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 班成员单位) (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 .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 “ 一 张图”。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 . 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 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各设区市和常住人 口 50 万以上的县(市)于 2022 年、其他县(市)于 2023 年完成编 制。(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5 .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 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 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 2‰ 的标准配建,新建小区按 “ 四同 步 ” 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 一 交付乡镇(街道)使用。 居家 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改造补建、 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 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 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 — 3 —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建设面向老年人的区域 性食堂、中央厨房,村(社区)可设助餐点,以配送方式实现助餐服 务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6 . 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 村 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 一 规划、毗邻建设。 鼓励大型养 老机 构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医 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 点,支持养 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推动医疗 卫生机构向养 老 机 构 、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 加 快 建 设 康 养 联 合 体 , 到 2025 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 疗卫生机构、康 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省民政厅、省卫生 健康委、省医保 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 负责) 7 . 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 改造力度。 推进公共服务设施 改 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继续推进困难家 庭适 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 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 分担机 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 居家适老 化 改造 服务 。 持 续推 进城 市老 旧小 区加 装电 梯工 程。 ( 省 民政 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8 .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 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要重 — 4 — 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 托养服务。 到 2025 年,每个市、县(市、区)至少建有 1 所本级公 办 养 老机 构, 用以 保障 基本 养老 服务 供给 和应 对 突 发事 件。 推 进公 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入住轮候管理制度。 支持党政机 关 和国有 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 施。(省 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 责分 工 负 责) 9 . 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 制定普惠型养老机构标 准 ,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推进 “ 一 人 一 床 一 码”“补 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 精 准补助。 民办养老机构和医 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 式提 供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 继续 做 好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综 合 保 险 工 作 , 对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服 务 机 构的保 费,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 一,对营利 性养老服 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10 . 推 动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长 效 运 行 。 实行 居家 养老 服务 设 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 精准 补助。 省级财政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 区)居家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最高分别不超过 每 年 10 万 元 和 1 . 5 万 元 , 具 体 按 省 对 市 县 转 移 支 付 系 数确 定。 各地根据实 际制定保障措施,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按 职责分工 负责) — 5 — 11 . 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 构 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和家 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 每个县(市、区)可划分 2 —5 个 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机构, 分区域连 锁运行。 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 合同期,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 3 年。(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按 职责分工 负责)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 . 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 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 试 点基础上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 居家 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 自理三 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 备照料条 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 养人员护理 费标准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 上述低保家庭 老年人 50% 的标准执行。 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 员照护培训纳入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 年人家庭成员按规 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以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为依托,积极开 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 鼓励社会力 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 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 供居家健康服务。(省民 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13 . 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 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 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 对有 — 6 — 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 面向特殊困难老 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4 . 聚焦海岛山区老年人服务。 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深化海岛支老行动。 采取流动服 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 发行 “ 浙里有福 ” 专项彩票,公益金优先支持海岛、山区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 位:省民政厅)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5 . 实施培训提升行动。 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 年 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 到 2025 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 老护 理员 25 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 18% 、持救护 员证比 例不低于 70% 。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 1 ∶ 3、 部分失能 人员 1 ∶ 6、自理人员 1 ∶ 15 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省民 政厅、省 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16 .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 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 津 贴制度。 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 老 护 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 鼓 励各地 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 保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17 . 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 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 务, 开展 “ 银龄互助 ” 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 作。 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 — 7 — 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8 . 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 坚持 一 地创新、全省共享, 迭 代升级 “ 浙里康养 ”数字化应用。 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 推 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 位:省 “ 浙里康养 ” 专班成员单位) 19 . 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 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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