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 2019〕32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 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 〔 2019〕31 号),深化 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现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 1 —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确处理好政府、社 会、市场的关系,培育康养产业新动能、新业态。充分激发养老 服务市场活力,做大做强机构养老,逐步提升入住率;强化居家 社区养老的基础地位,做实社区平台。到 2024 年,居家社区养 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 升,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基本形成。在保 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 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 著提高。 ———养老机构 “增质”。加 大 养 老 服 务 业 招 商 引 资 力 度,打 造高端养老社区,为有需求的外商客户及我市高收入老人养老打 造优质 基 地,进 一 步 完 善 营 商 环 境。提 升 养 老 机 构 入 住 率, 到 2024 年全市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提高到 70%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转型”。鼓励支持城市街道及农村 镇驻地建设功能齐备的镇 (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 市社区原有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原有的幸福院,转型 为镇 (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 ———养老服务市场 “增 效”。社 会 有 效 投 资 明 显 扩 大,养 老 服务消 费 潜 力 充 分 释 放,养 老 服 务 的 效 率、效 益、效 能 全 面 增 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 服务市场环境稳健运行。 ———养老服务监管 “增 能”。持 续 加 大 智 慧 养 老 的 力 度、广 — 2 — 度,机构养老的服务、消防安全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居家养老 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监管,做到全市一张网。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1 . 编制 《青岛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 2019-2035 年)》 以及各区 (市)分规划,根据养老服务需求,明确我市未来养老 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控 规。(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和发展。 2 . 加快推 进 养 老 领 域 “放 管 服” 改 革 和 扩 大 开 放。养 老 机 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即可开 展服务活动,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养老服务,并向所在地民 政部门备 案。简 化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设 立 流 程, 对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诊 所、卫生所 (室)、医务 室、护 理 站,取 消 行 政 审 批,实 行 备 案 管理。 (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 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 建立养 老 服 务 综 合 监 管 制 度。制 定 “履 职 照 单 免 责、失 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 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与行政审 批部门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登记的实时传递接口,及时了解养老 — 3 — 机构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等审核手续办理情况,对缺少相关 手续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机构按规定申报,有关部门受 理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养老机构 在相关手续齐备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 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 安全的智慧监管及安全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撤销登记并吊销其法人登记证书。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注册养老机构。2020 年 6 月底前, 对存量设施改造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 (包括原镇敬老 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未能通过消 防审验的,由区 (市)政府集中研究处置。 (市民政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行政 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 负责) 4 . 对养老 机 构 实 行 等 级 评 定。按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由等级评定机构根 据等级评 定 标 准 及 实 施 细 则, 对 养 老 机 构 进 行 客 观、 全 面 的 评 定,并作出评定等级结论。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四年为一个周期, 被认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给予一次性奖 — 4 — 励补贴。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欺老 虐老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 决,一律撤销原评定等级,追回等级奖励资金。 (市民政局、市 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区、市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 继续扶 持 养 老 机 构 发 展。对 新 建、改 建 的 养 老 机 构 及 护 理型床位,按规定给予资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自理老人和 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收住本市户籍特困 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为入住老年人和护 理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综合责任保险的,按规定给予补助。统 一为全市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营利型与非营 利型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 优惠扶持 政 策。 (市 民 政 局、市 财 政 局、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和 各 区、 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 推进公办 养 老 机 构 公 建 民 营 改 革。充 分 发 挥 公 办 养 老 机 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 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 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 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 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 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和各区、 — 5 — 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 推动养老机 构 转 方 式、调 结 构、去 产 能。鼓 励 品 牌 养 老 机构规 模 化、连 锁 化 经 营。星 级 养 老 机 构 兼 并 入 住 率 低、效 益 差、服务质量不高的养老机构,兼并完成并重新装修改造后,被 兼并的养老机构未享受建设补助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 (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 责) (三)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8 . 保障设 施 供 给。对 新 建 小 区,建 立 居 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同 步 规 划、同 步 建 设、同 步 验 收、同 步 交 付 的 “四 同 步” 机 制,按每百户 20 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 参与规 划 评 审 验 收。对 存 在 配 套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缓 建、停 建、 缩 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设管理部门不 得组织竣工 验 收。对 老 旧 小 区,可 将 社 区 服 务 场 所 40% 以 上 的 部分用于养老服务,或采取回购、插建、利用闲置资源等多种方 式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可按照每百户 15 平方米 的标准,由区 (市)政府进行回购、置换;依托品牌养老机构, 实行机构社区居家融合发展组建;整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老 大食堂、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市居家社区养老资源,依托较大的 场所整合建设。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允许免费提供给 社会力量,供其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国 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 — 6 — 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 整户均面 积、租 赁 期 限、 车 位 配 比 及 消 防 审 验 等 土 地 和 规 划 条 件。(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9 . 完善优 惠 扶 持 政 策。居 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中 心,须 具 备 服 务家庭床位、长短托养、助餐送餐、助洁助浴等基本功能,家庭 养老床位主要服务于居家的失能、失智老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中 心 设 施 由 区 (市 ) 民 政 部 门 或 街 道、 社 区 免 费 提 供, 由 区 (市)民政部门统一招标具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资质的养老 服务企业或组织运营,3 至 5 年为一个运营周期,按等级给予一 次性建设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居家失能、失智老人签 约提供每日上门套餐服务的,视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按机 构养老床位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关 补 贴。 对 签 约 为 家 庭 养 老 床 位 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规定给予适老化改造补贴。对本市户 籍的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按规定标准予以 补助,享 受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的 助 餐 服 务 时, 给 予 就 餐 补 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 支持 居 家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企 业 或 组 织 规 模 化、 连 锁 化 发 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 务商标品牌,并依法加强保护。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 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 — 7 — 营利性养老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按程序 取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的,养老组织和医疗组织可以登记为 1 个法人。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 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 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参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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