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驻政办〔2023〕3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 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 实。 2023 年 12 月 8 日 驻马店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 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 知》(中办发〔 2022 〕 42 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23〕35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 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 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 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 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 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 务需求,加快建成具有驻马店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 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 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驿心养”养老服务品牌,不断 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2023 年 12 月底前,各 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照《驻马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发布本地清单 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县区清单应包含《清 单》中的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清 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 态调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清单》中明 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和意见,适时 修订完善。(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 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实施综合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 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 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 (市民政局、卫健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推动 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 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 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服务 措施,逐步实现从“被动保障”到“主动服务”,更好满足老年 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卫健体委 大数据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和 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 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 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 建立定期探访关爱机制,通过上门服务、电话视频等方式 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老年人,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 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5.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 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做好人口抽样调 查工作,定期提供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市统计 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 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 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 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 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 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市人社局、民政 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 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 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建 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 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 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 机构医保限额。(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8.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 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 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 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 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 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 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 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 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市财政局、民政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全面落实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 通工具等老年人优待政策和《河南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 实施方案》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卫健体委负责) (二)优化发展布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10.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制定推 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并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 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 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 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 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 民政局、住建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多方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 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光荣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失能、 残疾老年人照护水平。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国 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 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区域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标杆示范引领、公益养老床位储备、 风险应急处置等作用。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 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市发改委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城镇养老设施。持续推动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 施全覆盖。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 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 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 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市住建局、发改委、民政局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健全农村养老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 略,优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充分发挥县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 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巩固提升县、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推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转型为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 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村民提 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文化娱乐 等服务。(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14.实施适老化改造。结合城市建设,优先推进老年服务 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 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 障碍环境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 所加装电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 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 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 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 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 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 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市发改委、工信局、民 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体委、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统筹多方资源,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15.强化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优 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 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 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 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 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家 庭中失能、残疾、空巢独居老年人,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 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 抚恤对象、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光荣院在保障 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 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 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 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 务需求。(市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16.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 式,支持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社区(村) 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居家上门服务 优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线上智慧服务设施,整合线下资 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 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 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 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机制。 (市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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