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市民政 局 青 岛市财政 局 文件 青民〔2024〕6 号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 年 2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 号)要 求,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的普惠性养 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区(市)民政部门备案手续。 (3)床位核实最大量不超过消防验收面积除以 30 平米。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3— (三)补贴标准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 合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 12000 元的标准享受一 次性建设补贴、分 2 年拨付到位;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备案的, 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 5 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 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 6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建设性补贴,分 2 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 20%。 2.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床位 建设数量达到 100 张以上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 12000 元 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分 2 年拨付到位;2024 年 1 月 1 日起备案的,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 5 年以上) 形式建设,床位建设数量达到 10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 张床位 6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分 2 年拨付到位; 对建设符合标准规范、床位建设数量达到 100 张以上的护理型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 提高 20%。 (四)补贴方法 1.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入住率达 —4— 到 1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 3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入住率达到 20%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 30%。 (3)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入住率达到 30%时, 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 40%。 2.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第一年入住率达 到 15%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 5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入住率达到 30% 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 50%。 (入住率=实际入住人数÷养老机构核定的备案床位数) (五)申领方式 1.养老机构于每年度 10 月份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按程 序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消防验收合 格证明材料、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入住老年人数须以青岛市 民政局官网数据为准)等资料;申报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资金 需另行提供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于次年及时拨付资金。 —5— 3.养老机构收到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后,于 5 个工作日内登 录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到账凭证信息。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 15 天及以上。 4.失能(失智)入住老年人须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 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的等级评估结果。 (三)补贴标准 收住自理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失智)老年 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收住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元。 (四)申领方式 1.养老机构于每季度首月 10 日之前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 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上季度《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申请 表》、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入住老年人数以青岛市民政局官 —6— 网录入老年人数为准)、老年人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 数据信息等资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及时拨付综合运营补贴。 3.养老机构收到综合运营补贴后,于 5 个工作日内登录青 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到账凭证信息。 三、养老机构等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普惠性养老机 构。 (二)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期为 3 年,被评为三星、四星、五 星、五星+的养老机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 2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 (三)评定方法 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结合青岛 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委托第三方 组织收集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等级评定结果。被 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五星+的养老机构管理期内不再重复 参评。全市五星+养老机构评定数量不超过 5 家。 —7— (四)申领方式 1.区(市)民政部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 10 月份前 将等级奖励拨付至养老机构,管理期第 1 年至第 3 年分别按照 等级奖励 40%、30%、30%的比例予以拨付。 2.养老机构收到等级奖励后,于 5 个工作日内登录青岛市 民政局官网,上传到账凭证信息。 四、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2.完善提升的未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街道(镇)综合养 老服务中心。 (二)补贴条件 1. 街 道 ( 镇 ) 综 合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并 在 区 (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运营须满一年。 2.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3.具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 餐送餐、精神慰藉、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功能。 (三)评定方法 街道(镇)确需新建第 2 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报市民 政部门批准,批准通过后开展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民政部门 —8— 组织各区(市)及专家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达 标验收。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等级评定办法,组织第三方 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验收合格 的 3A 级及以上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 贴。 (四)补贴标准 1.新建的 5A 级、4A 级、3A 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 中心按照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 贴,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按照 50%的比例拨付。 2.经完善提升后达到 5A 级、4A 级、3A 级的街道(镇)综 合养老服务中心,未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按照 60 万元、 40 万元、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区(市)级财 政拨付。 (五)补贴方法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 一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 30%; 正常运营满两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 30%; 正常运营满三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 40%。 (六)申领方式 1.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 —9— 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 建设补贴申请表》、备案通知书、设施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及时拨付一次性建设补贴。 3.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收到建设补贴后,于 5 个 工作日内登录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到账凭证信息。 五、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 (一)奖励对象 自备案登记起运营满一年,被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的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奖励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截止提交申请时,当前运营方应持 续运营本单位一年以上)。 3.拟评定为五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同时 具备机构养老服务、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助餐服务等 功能并正常开展服务。 (三)评定方法 每年度开展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10 — 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委 托第三方评估组织收集运营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等级评定结果。 (四)奖励标准 对评估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 心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奖励。享受奖励 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超过全市街道(镇)综 合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 50%,其中五级不超过 10%,四级不超 过 15%,三级不超过 25%。 (五)申领方式 1.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评定结果,通过青岛 市民政局官网,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街道(镇)综合养老 服务中心运营奖励申请表》、备案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及时拨付运营奖励。 3.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收到运营奖励后,于 5 个 工作日内登录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到账凭证信息。 六、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建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 11 — (二)补贴条件 1.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运营须满一 年。 2.社区养老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行政 村养老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350 平方米。 3.配备可容纳不少于 20 人就餐的老年人助餐场所。 4.配备老年人活动等相关功能区。 (三)补贴标准 新建养老服务站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养老服 务站的基础上,整合残疾人服务站、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工 站等功能的,每整合一处增加 1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申领方式 1.新建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按 程序提出申请,提交《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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