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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21-2025- 001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浙 江 省 税 务 局 浙商务联发〔2025〕2 号 浙江省商务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 《2025 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 则》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 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1 (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 按照《2025 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 案》(浙发改环资〔2025〕17 号)要求,确保消费品以旧换新 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 年 1 月 26 日 2025 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按照 《2025 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浙发改环资〔2025〕17 号)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我省消费品 以旧换新工作发力显效,充分激发有潜能的消费,切实提升居 民生活品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完善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消费者 报废本人名下 2012 年 6 月 30 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 的汽油乘用车、2014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 料乘用车,或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并在浙江省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 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 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 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0000 元;对报废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3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000 元。补贴申请人 名下报废机动车应在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 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乘用车必须交 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获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 回收证明》。 (二)补贴申领程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 浙江省以旧换新小程序“浙里焕新·汽车以旧换新”,填报个人身 份信息,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 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 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 2025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 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 机动车销售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 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 4 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 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 道补正有关信息。 审核通过后,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原则上应在审核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补贴资金拨付至 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 拨付流程。 (三)做好年度工作衔接 政策衔接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含)至商务部 2025 年汽 车以旧换新政策发布之日(不含)前。消费者在政策衔接期内 购买新车、报废旧车的,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 的消费者,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上述补贴申请,报废乘用车和新乘用车条件应符合 2024 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 〔2024〕26 号)有关要求。 二、推进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消费者 5 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新乘用 车的,根据新车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在 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 8000 元,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 10000 元;价格在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 (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 10000 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 12000 元;价格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 13000 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 15000 元。消费者名下报废车辆初次注 册登记时间未达到国家报废更新要求的,参照执行。 补贴申请人名下旧机动车应在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本 人名下,旧车转让或报废、新车发票时间应在 2025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车登记时间应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期间。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 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申领程序 补贴申请人应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前登录小程序“浙里焕 新·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向补贴 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 15 个工作 日内,会同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按职责 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 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原则上应于审核通过 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 6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应及时 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 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三)做好年度政策衔接 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并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证明材料 的消费者,纳入 2025 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范围。申请人相关 旧机动车和新车条件按照 2024 年《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 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4〕26 号)执行。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每名消费者可 享受 1 次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和 1 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每 辆新车和每辆旧车只可享受一项补贴。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消费者交 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予以新车实 际销售价格 40%补贴,最高不超过 1200 元。每名消费者可补 贴 1 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新车价格以在我省开 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 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 7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补贴申领流程 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拨付形 式、兑现流程等具体操作细则。参加活动的销售单位要对消费 者信息进行初核,做好报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信息登 记,并分别交至相关回收单位做好处理。销售单位凭销售明细 清单、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原件照片等补贴申领材料,定期 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销补贴,各地要加快对参与活动车辆的 核销拨付进度,减轻销售单位负担。 四、促进家电消费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电视 机(含投影仪)、冰箱(含冰柜)、空调(含中央空调)、洗 衣机(含干衣机)、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电脑、 热水器(含壁挂炉)、洗碗机、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等 12 类家电产品,达到 2 级能效的产品可按照销售价格的 15%享受 立购立减补贴,达到 1 级能效的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 20%予以 补贴。对不设能效等级的商品按照销售价的 15%予以补贴。每 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 1 件,空调每人可补贴 3 件。每件商 品补贴不超过 2000 元。 (二)补贴方式及流程 个人消费者须通过“浙里焕新·家电以旧换新”小程序实名认 8 证,领取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按照商务部要求,对 12 类家电产品(空调除外)实施“一人一品一件”管控,已在其 他省市领用同类家电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补贴。参 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单位名单、项目服务机构由各设区市自 行确定。12 类家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扩围产品由各设区市统一明 确,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加快资金 兑付使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预拨+清算”方式 加快资金兑付,各地可以履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 50%的预 拨资金,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力。 五、支持手机等 3C 产品购买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消费者 购买 6000 元(含)以下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 (手环)等 3 类数码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 15%享受一次性立 减补贴,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 1 件,每件商品不超过 500 元。消费者享受补贴的商品需现场拆封激活,销售单位需 采集商品名称、销售金额、SN 码、IMEI 以及激活照片(需要 清晰展示已激活产品的 SN 码,且应和包装盒上的 SN 码二者 一致)。 (二)补贴方式及流程 个人消费者通过“浙里焕新·3C 数码产品以旧换新”小程序 9 实名认证,领取浙江省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资格。已在其他 省市领用同类产品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再享受同类型补贴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 《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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