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文成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准遵照执行。 文成县民政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2 年 12 月 28 日 文成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 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 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 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 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 资金实施办法》、《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 实施意见》和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文成县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 支持本县养老服务的补助,由县民政部门安排使用, 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三)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 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 (一)补助资金来源 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 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 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 津贴以及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三、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开展示 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浙民福 (2018)57 号)文件精神,按建设投入给予每家不 超过 90 万元的补助,经县民政局同意增建分中心的 享受同样补助。现有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改 造提升的按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 (2)对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的 村(社)或在现有基础上根据省市县提升建设要求的, 按建设投入给予每家不超过 60 万元的补助。 (3)对新建、改造提升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 务点,按建设投入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 的补助。 2、补助方式 项目由村(社)提出申报,经乡镇初审后报县民 政局同意后下发建设计划,由乡镇或村(社)自行组 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村(社)提出申请,经乡镇审 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实地查看后拨付补助 款。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文 成县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进行星级评定,对评定结果为三星、四星、 五星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 8 万元、12 万 元、15 万元的运营补助(未开展助餐服务的,按 5 万元/年给予运营补助),按年度发放,每年评定或 复核一次。 (2)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达一 年以上的,根据《关于印发文成县社区(村)居家养 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 星级评定,对评定结果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 五星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6 万元、8 万元的运营补助。 2、补助方式 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 心承接运营组织向民政局提出评定申请,由民政局自 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 放相对应的运营补助。四星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市级未开展评定期间,由县级组织复核,符合条件的, 按上年度评定结果给予补助。 (三)助餐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本县户籍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特困、低保低边老人 (以下简 称一类补贴对象);80 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困 难老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1)村(社区)自办食堂并取得市监部门认可的 相应证件的,根据助餐服务人数每年给予 2-4 万元的 运行补助,用于厨房人员工资及食堂日常运营开支。 同时给予伙食补助:一类补贴对象:每人每餐 5 元, 最多补两餐;二类补贴对象:每人每餐 4 元,最多补 两餐。 (2)邻里助餐的,根据老人的用餐次数,每餐补 助 6 元,每天最多补两餐。 2、补助方式 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享受助餐服务补助的人数等因 素下拨补助资金,乡镇将每季度享受助餐服务补助名 单报民政局备案。 (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年满 60 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县生活的 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 (2)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4)年满 80 周岁以上且子女不在本县域内居住的 独居老年人。 对第(1)-(3)类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县户籍特殊困 难老年人家庭,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 5000 元的改造补助;对第(4)类申请改造对象,给予实际 投入的 50%、最高不超过 3000 元的补助。 2、补助方式 (1)各乡镇将符合适老化改造对象名单上报县民政 局,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统一组织进行适老化改造。 (2)改造对象可自行进行适老化改造,民政局根据 改造实际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助。 (五) 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以上、床位 150 张以上的 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 100 万元的一 次性补助。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 (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 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 5 年)开办的民办 养老机构,分别给予合计每张床位 10000 元、 5000 元的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 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 2000 元、1000 元;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 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县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 不重复享受。 2、补助方式 经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 且入住率达到 30%以上的给予补助,自建用房的建 设补助一次性拨付;租赁用房的分三年拨付。同一地 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3、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经民政部门备案的。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建设补助必须达到 10 张床 位以上; (3)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标准按室内使用面积单人、 双人、三人分别不小于 10 平方米、14 平方米和 18 平方米; (4)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 万元以 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 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5)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 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 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 份户籍信息; (6)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7)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8)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包括公 建民营)接收文成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 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 80 周岁(含)以上自 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办养老机构,分 别给予每人每月 30 元、50 元、80 元、100 元补助。 接收 60 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 给予每人每月 50 元、100 元补助,80 周岁(含) 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 享受。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 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 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 里康养”“一床一码”。 2、补助方式 县民政局根据各养老机构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的 “一床一码”数据拨付入住补助。 (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取得养老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综 合保险的,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二的补助。 2、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 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再 统一下拨补助。 (八)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在县养老服务机构中从 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 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 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 50 周岁、男性满 60 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 况),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的岗位 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 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 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 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 号)规定 执行。 2、补助方式 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后 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 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护理等级资格 认定证书、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 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 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本办法由文成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文成县民政局办公室 28 日印发 2022 年 12 月
文成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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