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发〔2018〕411 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 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 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 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据绩效 成本预算分析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 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 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 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市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 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   第四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 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 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 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 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六条 对于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 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机 构,按照每床每月 100 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 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 1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 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机构,按 照每床每月 600 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 付方式对各区按照每床每月 5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 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 700 元予以补贴,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 区按照每床每月 600 元予以补助。   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结论为准,残疾人身体状况以评定的残疾等级为准。   第七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在享受 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50 元予以补 贴;被评定为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100 元予 以补贴;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 增加 150 元予以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 据。   第八条 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在 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50 元予 以补贴;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按 照每床每月增加 100 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 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150 元予以补贴。   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市民政局牵头制定的《北京市养老 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第九条 对于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 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在享受第六条规定补贴的基 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50 元予以补贴。   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 的,以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 案文书为准。   第十条 对于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与社区 养老服务驿站有序合作的,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参照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 老龄办《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政策的申请。   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养老机构需重新提 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满足以下条件 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 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 状况审计报告。   (二)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等相关保险。   (三)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四)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因新注册 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 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七)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 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八)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 核算和资金拨付。   每年 7 月 15 日、次年 1 月 15 日前,区民政局、区财 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 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 9 月、次 年 3 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应直接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拨付 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 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在各区财政筹措的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 对各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并对生态涵养区、发展新 区上浮补助 20%、10%。以每年截至 8 月 31 日的各区入 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残疾人服务对象人数,编制并分配下 一年度市财政补助预算,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 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养老 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唯一依据。   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辐射居家社区服务信息等相关 数据应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养老机构应通过刷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 服务一卡通等方式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收 费信息和入住信息。   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应通过养老助残 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等方式实现刷卡记录 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按 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及程序,由各区民政局委托具 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 补贴发放的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由各区自行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 所需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应加强对运营 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 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上 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 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履行突 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一年的运营补贴获 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养老机构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 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致使多领取运营补贴的,及时予以 纠正;年度内超出(含)三次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 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市财政预算绩效 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服务对象满 意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 底下降 10%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 20%。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 率低于 85%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三)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 1 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 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四)品牌影响指标。养老机构不参与服务质量星级 评定和复评,或未取得一星级评定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 资格。   (五)诚信指标。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 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 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 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人员素质指标。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 岗前培训率未达到 100%,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七)医养结合指标。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 范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八)生态环境指标。养老机构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纳入一票否决事项,取消运营补贴获取 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 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 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残联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 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74 号)、《北京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以奖代补工作的 通知》(京民福发〔2011〕204 号)、《北京市残联、北 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 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77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 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等京津冀协同发展地区的养老机构 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再由养老机构所属的 地市(区)级民政局按当地财政管理规定及程序拨付至老 年人实际入住的养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 贴政策。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对应收住同等级 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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