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CC10-2023-0002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文件 温民养〔2023〕36 号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3 年 4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 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 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 市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 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补助资 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市级公共财政安排 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与岗位津贴、海岛支老与山区助老项目、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以及 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市区新(改)建村(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补 助;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 2 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市区范围外的县(市)新 (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30%、 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 级的市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8 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区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补助。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管理评级 为三星(含)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予以适当补助。 3.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对市区老年助餐机构(含邻里食堂、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按市区户籍 60 周岁(含)以上 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 80 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 餐次给予每人每餐 3 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区级可在市级补 助基础上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4.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市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 (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 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 助,实际投入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对市区户籍高龄独居老年 人(指80周岁(含)以上、子女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老年人)依 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 3000元的补助。 3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1)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改扩建公 办(建)养老机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给予立项资金三分之一的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市区新建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示范型 公办养老机构,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立项批复两年内未开工或 取得开工许可证两年内不申请的,不再予以补助。(2)民办养老 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 对市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 (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 150 张(含)以上、护理型 床位占比不低于 60%,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满一年且入住率达 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 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 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市区以自有房产(房屋产 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 赁期限不少于 5 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 10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 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 2000 元、1000 元。公办(建) 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 市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市区民办及公办(建)民 营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 案, 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含 4 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市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 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市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 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 80 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 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 30 元、100 元、 150 元、2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 60 周岁(含)以上中度、 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 100 元、200 元的标准予 以补助,80 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 基础上叠加享受。市区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 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养老 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 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里康养”“一床一码”。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市本级和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 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 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 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 50 周岁、男性满 60 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 纳情况),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 100 元、200 元、 300 元、400 元、500 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 5 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 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 民养〔2021〕210 号)规定执行。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在老年友好城市创建期 间,温州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老年友好样板乡镇(街道)、老年友 好样板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50 万元的补助。其中符合省市县养老相关补助政策并已兑现补助 项目,不再纳入本专项补助范围。 (五)特殊困难地区助老补助。支持特殊困难地区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对海岛离岛和加快发展县偏远山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补助在原有标准上,分别提升 50%和 20%。 (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市区范围内养老 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 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 号),在省级 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 (七)试点项目补助。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市级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三、资金分配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汇 总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补助所需材料。 6 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 兑现系统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具体申报指南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提交材料 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 额进行审核。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 (三)公示及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 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 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 无误后,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形成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分 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上报材料和省市两 级养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按程序分配和下拨资金。 (五)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核 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市里相关文件要求拨付 补助资金。 四、预算管理 加强项目申报预算管理。每年 6 月底前,县(市、区)民政 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上报下一年度补助 项目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 要求,编制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 7 标。对资金测算不科学不合理不精准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质 量差的项目,不予受理。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预算 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执行跟踪分析,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 拨付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 执行与绩效情况的分析审核。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取 部分项目进行绩效复评。绩效完成情况较差的项目,补助资金予 以扣回。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 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 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取消此后 3 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 准确性负责。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 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 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申报及 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 8 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 效益。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 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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