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1〕38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精神, 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 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养老机构申请商事登记的,“主营项目类 别”归类为“卫生和社会工作”,将“经营范围”细化为“机构养老服务”或 “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机构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的,应有“机构养老业务”或“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内 容。综合服务类养老机构,业务范围统一表述为“养老机构业务、为 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在 养老机构备案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 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市 县民政部门加强联络提醒,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监管指导和督促备案;仍不备案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并 列入黑名单按规定予以惩戒。(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以及各市县政府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 原则,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 消防、食品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加强养老机构建筑使用 安全检查,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养老机构消防隐患、 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及时 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审核审批服务。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 全监管机制,加大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保健市场监管 , 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 取消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 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 品以及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 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按各自 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指导督促养老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和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升 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事消防、医护、 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资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抽查。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重点领域,支持开设养老服务类专业的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计划,优 化专业设置。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 督促机构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各 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经费预算使用以 及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对 补贴资金信息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 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 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 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要求,加强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组织实施和合同履行 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监管力度和以养老服务 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 资活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医疗 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指导和监督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公示各 类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视频监控覆盖养老 机构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 指导养老机构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内部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紧 急呼叫、值班交接班、视频监控记录和异常事件报告等原始资料。 依法查处利用养老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无关的活动,查处向老年 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 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查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加强对民办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其剩余财产应按法人章程规 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 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 会公告。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 684 号)有关 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 动的对象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 服务活动的对象进行依法查处。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 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对象依法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省民政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 厅、省委编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 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 制。指导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 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养老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指 导老年人做好防护,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 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并指导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省民政厅、 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立法,完善养老服务市场 主体退出机制,明确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强化违法经 营养老机构的退出程序及有关措施,指导其依法妥善做好协议解除、 对象安置和资产清算等工作,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养老机构 不再具备运营资质与合法性的,由民政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 向社会公布。(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 相关部门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履行养老 服务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 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主动公开监管结果。(省养老服务工 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 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实际)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第一 责任人,对养老机构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 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 自律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 承诺制度和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 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 建设,引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协调解决服务纠 纷,引领行业发展。(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 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 养老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 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全面建立社 会监督机制,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开放 日”活动,鼓励支持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 公众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开通监督电话热线、设置投诉信箱,建立 5 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推行机构间互相监督,发挥星级养老机 构示范引领作用,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开展 监督指导活动。(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负责) 三、改进监管方式 (十一)强化监管常态化机制。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养老机构服务 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对标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基 本规范,重点排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运营管理、应 急处置等问题,严厉打击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行 为。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 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省民 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问题跟踪查处机制。自上而下实施联合督查、分别验 收。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促属 地管理部门和养老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 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地一策”“一院 一案”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 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检查中发现养老 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未按照要求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 重的,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 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 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政 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将违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 养老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存在问题类型开展现场检查和督 促指导。(省民政厅牵头,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养老 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 化、智能化。发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涉老 信息系统作用,形成养老机构组织信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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