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陕政办发〔 2023〕 23 号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 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陕西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 2022 〕 42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好保障老年人生 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 要指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立足新发展 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 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 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 2025 年, 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加 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 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级发布《陕西省基本养 老服务清单》。各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财力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制定发布本地区清 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 容、标准、类型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 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本 养老服务。各市(区)政府清单应当包含《陕西省基本养 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 低于省级清单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拓展服 务内容。〔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 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省 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 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 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 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 度。(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 责)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评 估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我省评估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能 力、需求、身体状况、照护情况等相关评估,推动评估结 果全省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 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 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 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 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 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 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 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省民政厅、省卫生 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残联、省政 务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各县(市、区)政府通 过购买服务,采取上门探视、通讯探访等多种方式,对分 散供养特困老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 2025 年月探 访率达 100%。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工站专业服务作 用,运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鼓励 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 志愿者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领域 信息无障碍建设,坚持传统线下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 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 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 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创制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电子地图。 (省民政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为经 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提供护理补贴,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 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 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引导老 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地结合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购 买综合责任保险予以补助。(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 厅、省医保局、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8.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大预算内 投资建设项目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 保障机制,各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用于社 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 60%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细化目录清单、服务 标准等内容,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 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拓展资金统筹渠道,鼓励和引导企 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慈 善和志愿服务活动,依法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 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省发展改 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 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 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 老服务,落实土地、金融及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 免政策。省级可对运营管理服务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 后奖补,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 运营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市(区)政府可提高民办养老机 构新建、改扩建床位建设补贴标准。(省民政厅、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税 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市、县、区民政 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 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 济发展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 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 务设施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配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全省养老服务 设施用地标准,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既有居住小区通过补建、购置、置换 租赁等方式达到配建标准,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县、区 政府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 工作方案,尽快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 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 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 公益属性,强化兜底保障养老服务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 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 构入住管理制度,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 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 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 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入住养老机构。提升 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 服务的刚性需求,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到 2025 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55%,确保每个县(市、区) 至少有 1 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达到一星至三星标准的公办养老 机构占比达 80%以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 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提升国有经济 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 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 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企联 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扶持 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养 老服务领域“陕西品牌”。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 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光荣院纳 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 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 恤对象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医养结 合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 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充分 发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 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优化布局、 调整功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保障经济困 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家 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有条件的 市、县、区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转维护经费和 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给予适当补助,乡镇(街道)负责指导 监督,村(居)委会为运营管理主体。鼓励和动员企业、 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助力设施运营。鼓励城乡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设施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开放,充分发挥设 施的社会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5.完善城市养老服务网络。各地按照经济发展水平, 建设布局合理、供需衔接的“县、街道、社区”三级城市养老 服务设施网络。在县(市、区)建设以照护失能老年人为 主,专业性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日托 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 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到 2025 年,全省乡镇(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 率不低于 60%,建成 18 个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示 范县,“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 动,全力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 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家庭养老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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