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宁省⼈⺠政府办公厅⽂件 辽政办发〔2023〕11号 辽宁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 基本养⽼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案的通知 各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推进基本养⽼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案》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17⽇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推进基本养⽼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 基本养⽼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精 神,实施积极应对⼈⼜⽼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基本养⽼服务体 系,按照实施辽宁全⾯振兴新突破三年⾏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案。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以⼈民为中⼼的发展思想, 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基本养⽼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年 ⼈、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服务体系,不断增强⽼ 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任务。基本养⽼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 定⽅式⽀持相关主体向⽼年⼈提供的,旨在实现⽼有所养、⽼有所依 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 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动态调整,“⼗四五”时期重点聚焦⽼年⼈⾯临家庭和个⼈难以应对 的失能、残疾、⽆⼈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服务需求。 (三)⼯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着眼保基本、⼴覆盖、可持续,尽⼒⽽为、量 ⼒⽽⾏,保障⽼年⼈的基本⽣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逐步拓展基本养⽼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 符合条件的⽼年⼈能够⽅便可及、⼤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扶养⼈切实履⾏赡养、扶养义务基 础上,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 业、⽼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持基本养⽼服务体系发 展。 ⼆、重点⼯作 (⼀)制定落实基本养⽼服务清单。 1.建⽴基本养⽼服务清单制度。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平、财 ⼒状况等因素,制定《辽宁省基本养⽼服务清单》,并实⾏动态调 整。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省清单服务项⽬与要求,有条件的市可结 合实际适当丰富清单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 政厅、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康委、省退 役军⼈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 出) (⼆)建⽴健全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建⽴困难⽼年⼈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体化政 务服务平台和“⾦民⼯程”全国养⽼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数据共 享,及时掌握家庭信息,主动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加强残 疾⽼年⼈、以⽼养残家庭⽼年⼈养⽼服务保障,推动在⾝份识别、待 遇享受、服务递送、⽆障碍环境建设等⽅⾯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 位:省民政厅、省⼤数据管理局、省残联) 3.建⽴健全⽼年⼈便民关爱服务机制。利⽤“12345热线”、“辽事 通”等平台,为⽼年⼈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 务。⾯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育特殊家庭等⽼年 群体,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卫⽣健康委、省⼤数据管理局、省医保局、省残联) 4.健全能⼒评估和统计调查机制。依据全国统⼀的评估标准,推 进⽼年⼈能⼒综合评估,逐步实现评估结果全省范围互认、各部门按 需使⽤。与⼈⼜普查制度相结合,建⽴健全⽼年⼈状况统计调查和发 布制度。开展基本养⽼服务统计监测⼯作,定期汇总、整理、发布统 计数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康委、省医保局) (三)完善基本养⽼服务保障机制。 5.完善基本养⽼服务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保险制度,提⾼基 本养⽼服务保障能⼒。推动建⽴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 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年⼈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 贴标准。为80岁以上⽼年⼈发放⾼龄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年⼈ 纳⼊特困⼈员供养、最低⽣活保障等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融监管总局辽 宁监管局、⾦融监管总局⼤连监管局) 6.加⼤财税⾦融⽀持⼒度。建⽴基本养⽼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55%以上要⽤于⽀持发展养⽼服务。 ⿎励⾦融机构积极参与养⽼服务。依法落实养⽼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融监管局、省税务局、⾦融监管总局辽 宁监管局、⾦融监管总局⼤连监管局) 7.⿎励社会⼒量积极参与。落实⽤地⽤房、⽔电热⽓等优惠政 策,完善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等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量参 与提供基本养⽼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等社会⼒量依法通 过捐赠、设⽴慈善基⾦、志愿服务等⽅式,为基本养⽼服务提供⽀持 和帮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然资源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 8.夯实服务队伍基础。在⾼(中)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完善养 ⽼护理员薪酬待遇,实施养⽼服务专业⼈才奖补政策。开展养⽼护理 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服务⼈员,按照国家 和省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提⾼基本养⽼服务供给能⼒。 9.合理规划养⽼服务设施。各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 ⽼年⼈⼜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推动养⽼服务 设施(含光荣院)发展的整体⽅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 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服务设施⽹ 络。各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服务设 施,⽼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式完善养⽼服务设施。(责 任单位:省⾃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 厅) 10.发挥公办养⽼机构基础作⽤。在保障特困⼈员集中供养需求的 前提下,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龄⽼年⼈以 及计划⽣育特殊家庭⽼年⼈提供服务,提⾼床位利⽤率。探索公办养 ⽼机构通过转制为国有养⽼企业等⽅式进⾏改⾰。光荣院在保障好集 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空余床位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年优待抚 恤对象提供优惠、优待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 退役军⼈厅、省国资委) 11.拓展供给渠道。⽀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 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在基本养⽼服务领域 有效供给。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民办养⽼服务机构。⽀持医 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委、 省财政厅、省卫⽣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基本养⽼服务便利化可及化⽔平。 12.提升家庭养⽼服务能⼒。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服务中⼼ 或为⽼服务综合体、社区养⽼服务设施等提供家庭养⽼指导服务。将 失能⽼年⼈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政府购买服务⽬录,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励⽀持养⽼服务机构为长期照护对象的 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 ⼒资源社会保障厅) 13.发展居家和社区养⽼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 (乡镇)区域养⽼服务中⼼或为⽼服务综合体,在社区层⾯建设嵌⼊ 式养⽼服务机构,为⽼年⼈提供全托、⽇托、居家上门等服务。⽀持 养⽼机构运营社区养⽼服务设施。⽀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 家社区养⽼服务。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倾⼒打造“15分钟”居家养 ⽼服务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康 委、省市场监管局) 14.推进适⽼化改造。优先推进与⽼年⼈⽇常⽣活密切相关的公共 服务设施改造。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满⾜居家⽣ 活照料、起居⾏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对特殊困难⽼年⼈家庭 实施居家适⽼化改造。加强信息⽆障碍建设,降低⽼年⼈应⽤数字技 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年⼈获取基本养⽼服务提供便 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 厅、省⼤数据管理局、省残联) (六)加强基本养⽼服务监管。 15.强化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服务领域⾮法集资和养⽼诈 骗⾏为,严厉惩处欺⽼虐⽼⾏为。推动养⽼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 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品、特种设备、疫情防控等⽅⾯ 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融监管局、省消 防救援总队) 16.推进标准化建设。落实《养⽼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 标准,研究制定基本养⽼服务有关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服务的 技术⽀撑作⽤。推进养⽼机构等级评定。开展服务质量第三⽅认证。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三、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基本养⽼服务体系建设纳⼊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程,结合本地实际,抓好部署推进。省养 ⽼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研究推动解决⼯作中的重⼤问 题。 (⼆)强化督促指导。要切实履⾏职责,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 查,及时督导考核⼯作开展情况,确保本⽅案落实落地,推动基本养 ⽼服务⾼质量发展。 (三)凝聚社会共识。要主动做好基本养⽼服务政策宣传解读, 及时公开基本养⽼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 ⽀持参与基本养⽼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基本养⽼服务清单 附件 辽宁省基本养⽼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 服务 项⽬ 对象 职⼯基 1 本养⽼ 保险 服务内容及标准 符合条件的 按时⾜额发放基本养⽼ 参保⽼年⼈ ⾦。 服务 牵头负 类型 责单位 省⼈⼒资 物质帮助 源社会保 障厅 城乡居 2 民基本 符合条件的 按时⾜额发放基础养⽼⾦ 养⽼保 参保⽼年⼈ 和个⼈账户养⽼⾦。 省⼈⼒资 物质帮助 源社会保 障厅 险 60周岁及以上⽼年⼈,经 ⾃愿申请,按照评估标 准,由评估机构开展评 省民政厅 ⽼年⼈ 辽宁户籍60 估,其中参加长期护理保 3 能⼒综 周岁及以上 险的⽼年⼈,由医保部门 照护服务 合评估 ⽼年⼈ 按规定进⾏长期护理失能 省医保局 省卫⽣健 康委 等级评估。做好⽼年⼈能 ⼒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 估的衔接。 为80周岁及以上⽼年⼈发 4 ⾼龄 津贴 辽宁户籍80 放⾼龄津贴,具体标准由 周岁及以上 各市或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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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3-09-17 由 养老人 于 2024-08-06 10:47:0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