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 推进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 推进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着 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 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 2025 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 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 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多元养老服务 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措施 -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项目。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 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 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 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 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 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 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养老 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 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2.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市级制定《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见附件),明确 8 类 服务对象对应 20 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 实《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和具体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含市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 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确保 有关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徽 - 3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 状况等因素,对《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对象、项 目、内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和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 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养老 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对照 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基本养老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体系。对我市老年人状况开 展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按照国家、 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 (责任单位: 市统计局)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按照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 合评估标准,为 65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服务, 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 依据。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入住政府运 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 进行评估。2023 年底前,力争每个县、区培育 1 家以上评估组 织。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找人”。依托市信息平台,推进 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 - 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残联等)通过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 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 局、市数据资源局等)推进市、县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 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 。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 府) 7.实施社区(村)老年人探访关爱。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面向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 守、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 化探访制度,周探访率实现 100%,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 动员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责 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8.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 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 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9.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 务补贴政策,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 - 5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开 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调研,争取省级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先行试 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养老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鼓励县、区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 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0.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 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统筹 给予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 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 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 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 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探索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 助、运营补助等政策,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 债、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 2025 年,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 8500 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 贴。举办市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开展“最美护理员”评 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 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 1 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 6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定期发 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责任 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 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 育局) 12.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 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 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落实养老服务机 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 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强化信息化支撑。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 息系统和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区多功能养老服 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养 老服务信息纵向贯通、横向对接。巩固省级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 养老居家社区服务项目创建成果,积极推广示范试点经验,形成 一批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案例。支持以县、区为单位积极创建省级、 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基地,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 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老年人 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 7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4.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充分运用市场逻辑和资 本力量,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各县、区要积极 谋划养老服务项目,争取列入省级养老产业项目库。遴选相关项 目在省级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推介会、省级养老博览会进 行宣传推介。依托涂山、大洪山、沱湖等生态资源,鼓励与支持 发展面向长三角的康养产业带、旅居健康养老项目。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 区政府)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5.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加快《蚌埠市养老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编制进度,50 万以上人口的县要编制本级养老服务设 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市、县国土 空间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 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养老 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 百户不得低于 30 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 350 平方米的标准 集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 - 8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得低于 20 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配建情况 纳入市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各县、区政府)2023 年 6 月底前,各县、区要制定老城区和已 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 2025 年基 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 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 府) 16.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区域 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聚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 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 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每个县建设不少于 3 家、每个区 建设不少于 1 家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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