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进成都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 设覆盖全面、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到 2025 年,城区“区—街道—社区—小区—居家”五级养老服务网络 更加健全,农村“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络衔接有序,县域养老服务 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到 2027 年,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成都 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15 分钟养老服务圈”进一步优化, 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更加可及,家庭养老得到有力支 撑,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明显 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布局 (一)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 不少于 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 旧小区因地制宜补足配齐,常住老年人口比例超过 20%的区(市) 县应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制定成都市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管理办法,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须无偿移交并将 权属登记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 全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管理机制,鼓励具备 条件的国有企业提供场地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 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 府(管委会)。逗号前面为牵头单位,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责任单 位均包括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下文不再单独列出] (二)完善城区“区有养老服务中心、街道有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 有为老服务站、小区有为老服务点、家庭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五级 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区(市)县级为老服务中心统筹指导功能,发 挥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信息平台调度推广、行业监管指导等作 用。实现街道(镇)为老服务综合体全覆盖,丰富为老服务场景,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养老服务。优化社区为老服务站功能 定位,作为街道为老服务综合体延伸服务网点,就近就便提供助 餐、助医、助浴、助洁等全覆盖服务。因地制宜设置小区(院落) 为老服务点,发展“物业+养老服务”,开展居家生活照料和探访关爱 服务。丰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上门助餐助浴、 临时看护、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 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 (三)完善农村“县有特困人员养护院、镇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村有养老互助站”三级养老服务体系。每个涉农区(市)县至少建成 1 所主要为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 提供专业照护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镇级区域性养老服务 中心原则上应覆盖 3—5 个镇或者 20 万左右人口,实现区域性养老 服务中心县级直管。加强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建设。(责任单 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完善成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财力状况等因素,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 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 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 广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二、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五)丰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能力评估,推 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凡补必评”。将散居特困、低保、低保边缘 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其他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范围。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上门照护服务 衔接。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定期发布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 供给清单。健全老年人“蓉颐助餐”服务体系,对兴办老年食堂、老年 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 年人助餐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 浴、夜间照护等多种业态发展,推动实现供需精准对接。(责任单 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医保局) (六)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既 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等环境适老化改造。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 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聚焦出行、就 医、消费、文娱、政务服务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为老年人提供 智能便捷的公共服务。支持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鼓励发展 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完善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对特 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环境适老化改造按照 3000 元/户的上限标准给予 财政补助,支持建设家庭照护床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 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 局、市卫健委、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 (七)推动机构养老普惠优质发展。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 制度,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政策,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制度,支持公办养老机构迭代改造升级,提高机构床位利 用率。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 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优化社会力 量参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对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适当倾 斜提升运营补贴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支持养老 机构开展安全达标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开展复合型开放型养 老服务机构建设行动,支持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残联) (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医疗卫生 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时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 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重点为高龄或失能 老年人,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 年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 构开展多点执业,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 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就医服务。(责任 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医保局) (九)丰富老年人文体服务。建立健全支持多元主体办学工作协调 机制,健全老年开放大学办学网络。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创办老年 大学或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文化行业,培育老年文化品牌。鼓励符 合条件的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依法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行政村 普遍建有老年人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责任单位:市民政 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 三、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十)完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场景。积极参与全国基本养老服务 综合平台试点,完善老年人数据库底座,实现养老服务事项“一网通 办”。加强信息技术在基本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过程管理、资金结 算、服务质量监测、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鼓励智慧健康养老企 业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品以及各类智能设备在养老场景集成应 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城市运行和 政务服务办) (十一)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发挥镇 (街道)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依托微网实格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需求主动发现机制,依法依规推进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 跨部门数据共享,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养老服务对象,在身份识 别、待遇享受、服务去重增新等方面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养老服务 “政策找人”“服务找人”。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 活,推动落实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护理照料假。(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城市运 行和政务服务办;市残联) 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规范发展 (十二)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标准化。加强“金民工程”系统 与成都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形成标准化的行业数据体 系。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 数据。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 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加强全市人口数据底座开发应用,加强人口普 查资料开发应用,开展成都老龄人口研究,定期发布本市老龄事业 发展报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城市 运行和政务服务办) (十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 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星级达 标行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标准研制,进一步优化我市居家养 老上门服务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做好与国家相关标准的衔 接。推动建立长期照护行业性社会组织,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 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医保局) 五、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 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新 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支持社会力 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服务能力突出、价格普惠的养老机 构,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采取项目补助、以奖 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 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 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所需资金保障工作。市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不 低于 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 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区(市)县选优配强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力量。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将失能、 残疾等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按规 定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对入职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 理岗位满 3 年及以上的护理人员,给予一次性 3000 元的奖励资 金,满 6 年及以上的护理人员,给予一次性 6000 元的奖励资金。 鼓励养老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吸纳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的劳动力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 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开展十佳养老机构院长、 十佳养老护理员、优秀养老机构院长和优秀养老护理员评选,对获 奖选手给予 1000—1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纳入积分入户加分 项。开展养老服务(长期护理服务)技能竞赛,对获得部、省、市 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 5000—25000 元 的一次性奖励。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
关于推进成都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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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4-11-01 由 养老人 于 2024-12-20 08:16:0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