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和新站 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登记号: HFGS-2021-028)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1 年 5 月 28 日 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 〔2021〕24 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 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 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 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鼓励各地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 慧化系统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督促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 贴 。按 照《 合肥 市特 殊困 难老 年人 家庭 居家 适老 化改 造工 程行 动计 划( 2021-2023 年)》(合民〔2021〕19 号)要求,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 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 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 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各地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 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 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 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的通知》(皖民福字〔2018〕63 号)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 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以下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 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 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 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 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 (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 2 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 按 1:1 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 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购买社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按 每城市社区每年 3.5 万元的标准补助社区,由市:县(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 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合肥市户籍,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89 周岁高龄津贴,区、开发区为每人每月 50 元;90-99 周岁高龄津贴,区、开发区为每 人每月 100 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区、开发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 政按 2:1 比例分担,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00 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 300 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合肥市市区户籍的 70 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 90 周岁及以上老 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 600 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户籍的 70 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 90 周 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 100 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 (市)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以外县域地区户籍的 70 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 人,每人每月给予 50 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 (市)财政承担。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经社区 (村)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 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 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经各县 (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 3000 元补助,其中基础部分改造所需 资金由市本级与县(市)区、开发区按 1:1 分担,可选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 适当补助。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 (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 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 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 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 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 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 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 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 300 张以下的新 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1 年后,按每张床位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 300 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1 年后,按每张床位 5000 元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 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 2 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 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 2400 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 年 3600-7200 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 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 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公办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省级补 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市老年公寓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 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费用可从运营补贴费用中支付。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 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 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示范项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19〕20 号)精神,给予不少于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级拨付的补助 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 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 务三级中心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 益金的 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 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 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 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 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 (市)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 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
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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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 发布于2021-06-29 由 养老人 于 2021-10-12 19:29:0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