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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 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6〕14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局): 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是深入实施积极 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关键一环,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健 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经商国务院国 资委,现就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 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 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切实保障老有所养。主要原 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普惠可及,大力发 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坚持分级分类,引 导增加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坚持统筹施策,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 政策协同联动、同向发力。 二、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 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 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 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区分养老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 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 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一)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 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由 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举办并承担法人责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 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收住社会老年人(兜 底保障对象以外的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同等质量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执 行或单独制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 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兜底保障型养老机 构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有关部门对自愿入住的经 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 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 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 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社会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地级及以上发 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 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 省级发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非 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支持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收住经济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收费 标准执行。 (三)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包括除兜底保障型和普 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外的其他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收费标准由机构根据实际成本、质量情况、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鼓 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四)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属于普惠支持型 养老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收费基础上,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其他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性质实行相应的收费管理方式,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管理的,基本服务费参照上述原则制定。 (五)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全托床位 10 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 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 指导价管理。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 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 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 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三、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制定、调整、评估和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科学性、规 范性和透明度,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 (六)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制定或调整养老服务政府指导价,要履行 成本调查等程序,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支出,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应按照要求冲减成本,具体可参照《政府制 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和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养老机构性质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其中,床位费按照不同房型 (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护理费按照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收费 标准。可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分级制定上述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收费标准 参考区间的确定,参照上述程序和原则。 (七)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 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人力、房租等重要 成本变化趋势以及群众承受能力变化等情况。建立收费政策动态评估机制,通 过自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各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份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八)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健全养老机构信息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兜底 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指 导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 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 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 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鼓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将本地区养老 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方便群众查询比选。 四、强化支持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加强价格政策与补贴支持、行业管理等政策的协同联动,压实部门责任, 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共同形成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合力。 (九)扩大普惠服务供给。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养老机构 分类改革,清晰划定各类机构范围,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办法。 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工作,加大对普 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等支持力度,推动将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 养老服务设施,以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指导兜底保 障型养老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 绩效激励制度;鼓励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并结合地方实际给予 相应政策支持;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普惠服务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政策 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断提高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基础服务水平,提升安全 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布局,中央 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新设立举办的养老机构应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十)加强政策集成。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 量发展的政策合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审批、投资支持、收费 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督促 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 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规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 金,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通过加强培训、补贴等方式强化 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配套政策, 优化财务核算、业绩考核等细则,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 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医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政策,将完善价格政策与推动行业扩容 提质增效有机结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规划、土地、设施、税费、 补贴、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支持措施。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和 预期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推动政策平稳落地。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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